姚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大民初字第81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2015-08-17
原告姚XX,女,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寶慶東路1131號。
負責人張林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鐘新,男,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姚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玲玲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XX、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鐘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XX訴稱,2015年4月15日19時20分許,劉初容駕駛湘EXXX92普通二輪摩托車自本市學院自邵陽縣往邵陽市方向行駛至邵陽醫專高等專科學校地段時,將正在橫過人行橫道的朱芳撞到,造成朱芳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邵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祥大隊認定,劉初容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朱芳經邵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祥大隊依法調解,原告支付了傷者朱芳住院治療醫藥費用5003.87元,法院司法鑒定費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后續醫藥治療費用3000元,護理費3900元、交通費265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為湘EXXX92普通二輪摩托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22000元)。保險期間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被告應當在其責任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法在前述險種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人民幣13168.87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1、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司機駕照為超過有效期的狀態,那么就應當視為無效駕駛證,根據交強險的保險條例和交強險的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原告所起訴賠償費用當中,關于司法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另外,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受傷人員朱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住院病歷體現出朱芳的實際住院天數是9天,原告按10天計算住院和輔助費,按60天計算護理費,按16天計算交通費,顯然沒有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湘EXXX92普通摩托車以原告姚XX的名義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2015年4月15日,劉初容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唐強所有的湘EXXX92普通摩托車,沿邵陽市大祥區學院路邵陽縣往市區方向行駛至邵陽市大祥區學院路邵陽醫學高等專科學院路段時,與由邵陽醫學高等專科學院對面往醫專方向橫過道路的行人朱芳相撞,致朱芳受傷的交通事故。朱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初容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4月23日,邵陽醫專司法鑒定所出具咨詢意見書:“1、根據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護理期60日,營養60日。2、預計后續醫療費用叁仟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原治療費憑發票處方審計。”后劉初容與朱芳在邵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祥大隊主持下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由劉初容向朱芳賠償醫藥費5003.87元,司法鑒定費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護理費3900元,交通費265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3168元,雙方于簽訂協議當日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及駕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診斷證明、醫療發票、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常住人口登記卡、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等證據在卷,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并按照約定交納了保險費,被告亦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為此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劉初容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換證。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驗合格的,應換發駕駛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應當事先申請提前或延期換證,事先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換證。持證人在換證期間,有義務接受交通法規教育。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并不必然被吊銷,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門處罰后仍可辦理換證手續。駕駛證過期未及時年審屬交管部門的職能調整范圍,不能以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劉初容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期間所持駕駛證雖已超有效期間,但此情況不屬于被保險人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故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劉初容與傷者朱芳已就交通事故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告認為原告按照60天賠償護理費,沒有事實依據,但邵陽醫專司法鑒定所出具咨詢意見書對朱芳認定的護理期為60日,故應按照60日計算護理期限。鑒定是確定相關損害和賠償數額的依據,只要涉及損害賠償鑒定是必不可少的,鑒定費亦必然發生的,故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原告訴請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人民幣13168.87元,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姚XX理賠款1316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