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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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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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民終654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8-15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宋X,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系吉林承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系吉林承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吉林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吉林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
負責人:孫XX,系業主。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系吉林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2018)吉0802民初1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曲XX,被上訴人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被上訴人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被上訴人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負責人孫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吉0802民初114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片面解讀洮北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責任認定,火災責任認定書中寫道:不能排除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城內電器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不能排除不代表百分百確認,而且只是對原因的推測性認定,但是沒有對周圍可燃物進行分析,如果一個空房子沒有可燃物不會造成如此大的損失。從根本上還是房屋使用者沒有消防安全意識,沒有消防應急預案和措施、用電流量過大以及周邊堆放的可燃物造成火災的擴大化。這些都是損失擴大的原因,電失火只是起火點,但不必然導致損失擴大化,一審法院以點帶面,把火災的起因是電失火就直接推定房屋使用者沒有過錯是片面和錯誤的。本案多種原因導致一個結果,或者說損失擴大化。二、用法律裁判代替締約人之間的意思自治,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三被告對房屋起火沒有責任,這從根本上否認了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本案中白城嘉能汽車、白城嘉能投資公司和白城興本照明燈飾城對承租的房屋沒有盡到消防安全的注意義務,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而且關于火災責任主體在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中均對消防事故責任做了明確的約定,一切火災引發的事故應由承租人承租,這是合同締約主體關于火災事故責任劃分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一審法院不能以電器線路起火為由排除否認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條款的效力。所以按照合同約定三被告對火災的發生應該承擔責任。三、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錯誤。本案并非基于合同之債的債權轉讓,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該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屬于法律關系分析錯誤。結合本案,本案的法律關系應該是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公司在中國大地保險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投保財產險,火災發生后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理賠。本案應適用保險法而非合同法。依據保險法規定,即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當然的、直接的轉移于保險人。本案中,要求被保險人白城煙草公司已經出具權益轉讓書,代位求償權成立,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綜上所述,希望法院判如所請。
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及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答辯稱:首先我們認為嘉能投資公司與汽車服務公司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爭議房屋的使用人并且火災認定的發生原因并不明確,無法確定我方存在過錯。上訴人主張追償權的前提應當是合理賠付。而本案上訴人首先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下進行理賠,并向我方主張追償,并且不能證明我方存在侵權等過錯行為,不適用追償權。我們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答辯稱:我們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洮北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認定書。無法認定是進戶線起火還是戶內線起火還是因為超負荷用電起火,還是因電起火后,旁邊有可燃物助燃。如果外線起火,屬于供電公司問題。如果戶內起火,有兩種可能。一是電線老化,第二是瞬間超負荷用電。那么用電老化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問題。瞬間超負荷用電才是被上訴人興本的責任。雖然煙草公司與白城嘉能公司約定在使用期間發生火災等原因,造成房屋損失乙方必須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沒有說明房屋本身的原因還是乙方的原因。這是屬于約定不明。機關、團體事業、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27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性進行檢查與維修。2011年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其中第二條第二款。不符合安全火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標準的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是產權人的法定義務。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第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所以說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約定或者是有合同約定那么可以免責。也就是說不是意思自治,就必然有效。意思自治是如果違反法律效力性規定,或者加重對方的責任,那么這種意思自治是無效的。被上訴人興本照明代理人看到了上訴狀。上訴人所舉的例子,這個例子是不恰當的。借刀殺人,如果出借者明知借刀者殺人那么他一定會成為共犯。民事上承擔連帶責任。第二點,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的轉移。只不過是依據保險法。它是一種法定債權轉移。不論是法定債權轉移還是約定債權轉移。都應該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通知對方債務人。這個理論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二,而本案無論是煙草公司還是保險人,對三被上訴人均沒有通知,那么他并都符合債權轉讓的程序。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51條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27條受損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內向火災發生地縣級公安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并附有效證明材料。第28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和鑒定機構出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那么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火災統計的法定機關是消防部門,鑒定機構是依法成立的價格鑒定機構,不是保險公司。那么通過一審到質證,保險公估公司到現場已經是四個月之后。現場已經不是完整了。它不具有及時性也不具有客觀性所以說這個火災這個損失的鑒定時不應采納的。第四通過一審的庭審調查,本案著火的房屋非保險標的這個請審判長合議庭仔細核對。本案著火房屋,坐落于白城市青年北大街**號而通過綜合財產保險單可以知道涉案投保的財產有**處。不動產僅有一處坐落于白城市民主西大路59號。經查它是煙草公司的辦公樓,兩者在地理位置相差甚遠,屬于風馬牛不相及,故上訴人要求代位追償權是不應受到法律支持的。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人民幣313327.70元、公估費人民幣11358.00元,合計324685.7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其它一切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在租賃房屋經營期間發生火災,火災事故經消防部門認定,是由于被告經營的燈飾城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經查,被告租賃的房屋屬于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所有,租賃給被告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和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后轉租給被告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該房屋在原告處投保了財產險,事故發生后原告進行了理賠,但被告對本起事故存在嚴重過錯,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有權依法向被告進行追償,故此成訟。原告認為,被告租賃房屋經營使用期間應當盡到安全管護和隱患排除義務,此次火災由于被告過錯所導致,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依法公正審理,支持原告如上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1、2016年1月6日在青年北大街9號發生火災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2015年1月1日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將發生火災的房屋租賃給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又將該房屋租賃給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火災發生時實際承租人是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與三被告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2、關于三被告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違約的事實。根據租賃房屋的發生火災原因看,洮北公安消防大隊于2016年3月2日下發了洮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書對火災原因認定為:此次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內,距門市房南墻1米,距門市房西墻9米到13米的范圍內。可以排除雷擊、自然、煙囪飛火、人為放火和人為遺留火種引發的火災。不能排除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的原因基本是房屋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在發生火災時,沒有占有使用該房屋,對該火災事故無過錯行為。因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賃該房屋后,又將該房屋轉租給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其轉租行為是合法有效的,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賃合同中也沒有違約行為,故,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擔火災損失的違約賠償責任。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對火災原因的認定,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作為火災發生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沒有直接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過錯行為。認定書對火災事故的原因是不確定的原因,即不能排除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但從可能的原因分析,電氣線路故障是導致發生火災的直接原因。從電氣線路的權屬看,電表箱以外的線路,應屬供電部門的所有。電表箱以內的房屋線路應歸該房屋所有權人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所有。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是火災發生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認定書已經明確是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排除了人為因素。線路故障用通俗的理解應是線路老化或電流超負荷引起短路,產生火源。按照線路的權屬,如果是電表以外線路引起火災,應由供電部門負責。電表以內線路引起火災,應由該房屋所有權人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負責。因房屋電器線路應是租賃房屋的一個組成部分,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作為出租人應對承租人提供保證用途的房屋,應包括房屋的電氣線路。同時對租賃房屋電氣線路有維修義務。原告主張的三被告未履行安全管護和隱患排除義務。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對線路使用不當引起火災、未履行管護和使用時存在隱患的證據,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在使用租賃房屋時不存在違約行為。故,對于火災事故的發生,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既沒有租賃合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存在直接引發火災的過錯的侵權行為,故,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作為發生火災房屋的承租人,對發生火災房屋的損害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本案另一個法律關系是債權轉讓糾紛,本案火災房屋損害的主體是該房屋所有人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承租人是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是承租人,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是轉承租人。故,主張火災造成房屋損失的請求權人應是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被請求權人應是白城市嘉能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白城市嘉能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現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將該請求權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該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是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庭審中,白城市興本照明燈飾批XX在對權益轉讓書質證時,提出質疑其未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庭審中,原告某保險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供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向三被告下發債權轉讓通知書。該債權轉讓對三被告不發生效力。故,原告無權向三被告主張該債權。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對其主張不能向法庭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依法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5.0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各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1、上訴人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的主體資格;
2、白城煙草公司所投保房屋與火災房屋是否一致;
3、三被告在本案中在本次火災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4、上訴人所訴求的理賠款及公估費合計324685.70元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對于原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簽訂的《企業保險財產投保清單附表》明確載明投保財產為白城市民主西路59號房屋建筑。吉林省茂林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省煙草公司白城市公司保險房屋火災損失公估報告亦載明被保險人財產地址為白城市。但本案實際發生火災的位置為白城市洮北區青年北大街9號門市房屋。因此,上訴人所理賠的對象與所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物不一致,上訴人無法證實是基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損害而履行的賠償義務,其無法獲得法律規定的追償權。故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7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東興
審 判 員 張天秋
代理審判員 李 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商海艷
書記員張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