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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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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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96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5-04-16
原告張X,女,生于1953年11月11日,漢族,重慶市北碚區人,住重慶市北碚區。
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楊用貴,該公司職工。
被告向繼清,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漢族,重慶市云陽縣人,住重慶市云陽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洪江,該公司職工。
原告張X訴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繼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張X、被告向繼清、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用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洪江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張X、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洪江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向繼清、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2014年7月5日被告向繼清駕駛被告重慶市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渝FXXX36號大型普通客車搭乘原告張X、案外人趙珍福、案外人管昌玉在內的53人由松潘縣川主寺駛往若爾蓋縣達扎寺鎮方向,車行至國道213線514KM+50M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其所駕車輛與前車浙AXXX99追尾,造成原告張X、案外人趙珍福、案外人管昌玉、案外人童興淑受傷。經查實,被告向繼清駕駛的渝FXXX36號大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為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014年7月6日,若爾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上述交通事故作出2014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向繼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先后被送往若爾蓋縣人民醫院及重慶市北碚區中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被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及左橈骨莖突骨折。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進行了調解,但因被告要求原告起訴處理,雙方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1414.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6.00元(32.00元/天×8天)、護理費640.00元(80.00元/天×8天)、殘疾賠償金50432.00元(25216.00元/年×20年×10%)、交通費5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鑒定費1050.00元,共計57292.25元;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公司為渝FXXX36號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投保了每座2萬元的乘坐險以及道路運輸險40萬元,但未投保不計免賠險。被告向繼清系我公司聘請駕駛員,已經簽訂了安全協議。原告訴訟請求中護理費、精神撫慰金主張過高。
被告向繼清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是被告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員工,本案交通事故是發生在履行職務期間。我為原告墊付了若爾蓋縣人民醫院醫療費1711.40元,要求納入本案一并解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辯稱,渝FXXX36號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人險、乘坐險每座2萬元,本案中由于原告是車上乘坐人員,不屬于第三人,且原告訴訟案由為運輸合同糾紛,我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解決車上人員責任險,建議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是準確的,但是其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過高,殘疾賠償金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據,交通費應提供相應票據,精神撫慰金不應當得到支持,鑒定費和訴訟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向繼清駕駛車牌號為渝FXXX36號大型普通客車搭乘原告張X在內53人由松潘縣川主寺鎮駛往若爾蓋縣達扎寺鎮方向,車行至國道213線路514KM+50M處時,因被告向繼清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其所駕車與案外人李松駕駛的浙AXXX99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車車上乘客包括原告張X、案外人趙珍福、管昌玉、童興淑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張X受傷后在四川省若爾蓋縣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共用去門診醫療費1714.40元,由被告向繼清墊付。后原告轉入重慶市北碚區中醫院住院治療8天,原告共支付住院醫療費6698.86元,門診醫療費112.00元,原告傷情診斷為橈骨遠端骨折、橈骨莖突骨折、原發性高血壓,出院醫囑要求:1、如有不適,及時就診;2、定期門診復查X線片及調整夾板松緊度;3、加強患肢功能鍛煉;4、全休壹月。原告出院后門診復查3次,共用去門診醫療費338.00元。原告張X將其支付門診醫療費發票8張、住院醫療費發票1張,共7148.86元交其參加旅游旅行社投保意外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進行理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共向原告張X支付理賠款5734.61元。2014年11月10日經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X傷殘等級為10級。原告張X支付鑒定費1050.00元。原告張X系城鎮居民。
另查明,被告向繼清系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雇請駕駛員,事故發生在其履行職務期間。被告向繼清駕駛的渝FXXX36號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梁平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以及每座2萬元的車上人員險(乘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一致陳述以及原告張X提交的戶口本復印件、理賠清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北碚區中醫院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住院醫療費發票1張復印件、門診醫療費發票8張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被告向繼清提交的若爾蓋縣人民醫院門診醫療費發票6張、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運輸資格證復印件,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乘坐被告向繼清駕駛的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向繼清系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員工,事故發生在履行職務期間,原告張X與被告向繼清雇主即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將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被告向繼清在履行職務期間造成的他人傷害,應由其雇主即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責任,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按照運輸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解決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且原告張X非渝FXXX36號車輛商業保險合同相對人,對原告張X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繼清主張其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申請納入本案一并解決,本院審查認為,被告向繼清墊付醫療費不在原告張X主張賠償范圍內,且其在原告張X受傷后墊付醫療費應由其任職公司即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不宜納入本案一并解決,故對被告向繼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張X在本案中納入賠償損失包括:醫療費1414.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6.00元(32.00元/天×8天)、護理費640.00元(80.00元/天×8天)、殘疾賠償金47910.4元(25216.00元/年×19年×10%)、交通費200.00元、鑒定費1050.00元,共計51470.65元。以上項目中,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和理賠清單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系根據原告實際住院天數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院伙食補助32.00元/天計算;護理費根據原告實際住院天數參照當地護理費一般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城鎮居民戶口性質、原告出生年月、定殘日期計算;交通費為本院酌情認定;鑒定費系根據原告提交的正式鑒定費發票確定。關于原告張X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00元,由于原告張X與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合同關系,其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X各項損失共計51470.6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434.70元,由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劉仕權
代理審判員鄭娜
人民陪審員王順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