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載縣順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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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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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2民初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萬載縣人民法院 2019-05-22
原告:萬載縣順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蔡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辜X。
原告萬載縣順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辜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向原告理賠93145元;2、本案所產生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7日晚上11點35分,原告司機胡華駕駛贛C×××××/贛CXXX**掛車從宜豐縣花橋鄉往同安鄉方向行駛,行至同安鄉集鎮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子側翻,造成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宜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胡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原告的損失有:吊車費6000元、車輛修理費11470元、貨損14950元、支付路面和路燈修理費19125元和損壞房屋的賠償金43600元,共計95145元。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105萬元并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車上貨物責任險。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后,接受了所投交強險保險公司即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的2000元理賠款,但某保險公司拒絕了原告的其他理賠要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裁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告要求我公司進行理賠,應當如實提供駕駛人胡華的駕駛證、事故車輛行駛證、保險單憑證等材料原件,且本案事故涉及的車輛贛CXXX**/贛C×××××系從事貨物運輸車輛,投保車輛性質也為“營業貨車”,故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提供駕駛員所持有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予以索賠;二、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商業車損險、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等險種,但存在絕對免賠額以及未投保不計免賠的情況;三、針對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清單,我公司認為:1、吊車費涉及主掛車出險施救,故主車和掛車應掛未投保車輛損失險,故吊車費只承擔部分合理,另外本案出險地在宜豐縣,所提供的吊車費發票系奉新縣稅務局開具的,開票單位與實際出險地不符合;2、原告主張車輛損失險11470元不合理,所依據的修理費發票非正式清單系手寫清單,我公司定損理賠金額為9200元,且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3、原告主張14950元貨物損失不合理,該損失如何評定沒有見到任何依據,對于所開的14950元的發票屬于維修性質發票還是評定損失性質發票并不是依據,且根據車上貨物責任險規定本附加險每次事故實行20%免賠率;4、支付路面、路燈等修理費,應提供損失憑證及支付憑證,我公司定損金額為14880元;5、原告主張的43600元房屋損害賠償款沒有依據,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僅載明存在車輛損失、道路損壞,并未認定本次事故造成房屋損失,原告無法證明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房屋損壞,且房屋損壞也非肇事車輛所造成的。原告合理損失,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2000元,我公司已經賠償,超出部分由實際侵權人胡華自行承擔。四、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及合同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8條第2款第6項、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部分第24條第2款第6項“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且投保時已有明確就上述免除情形履行了說明義務,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五、本案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存在超載駕駛的情形,違反了安全裝載的規定,故本案即使符合商業險賠償條件,應按照保險條款規定如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案所涉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倉柵式運輸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是本案原告,該車系貨運性質車輛。2018年7月27日23時35分,駕駛員胡華駕駛上述車輛從花橋鄉往同安鄉方向行駛,在途經宜豐縣同安鄉集鎮路段時,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造成了車輛受損、道路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江西省宜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駕駛員胡華負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因車輛側翻而請吊車進行了施救,原告花費了吊車施救費用6000元;因造成了路面、路燈、路沿石、人行道、窨井蓋、景觀樹等設施損壞,原告進行了賠償,并由宜豐縣同安鄉城管中隊出具了收款收據,金額為19125元。事故發生亦導致車上所載貨物損壞,貨損金額為14950元。原告亦對受損的車輛進行進行了修理,修理費為11470元。原告還以該次事故造成了當地居民房屋受損且原告已進行賠償為由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已支付的損壞房屋賠償金,同時提供了收據、身份證復印件、照片等證據,某保險公司則認為事故認定書上未載明事故造成了房屋損壞,照片無法反映出具體位置及損失時間也無法認定具體損失和具體維修金額。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安邦財產保險九江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6031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贛C×××××倉柵式運輸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并不計免賠)和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無不計免賠)。兩車所投保的商業險的保險期間均從2017年9月19日00:00:00至2018年9月18日23:59:59。安邦財產保險九江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部分賠償了原告2000元。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為40噸,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胡華持有A2駕駛證,具備駕駛該類車型的駕駛資格,但庭審時原告所提供的駕駛員胡華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上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及有效起始日期均為2018年11月28日,且該車實際裝載貨物噸數達到了50.015噸,屬于超載情形。而某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胡華未持有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且某保險公司在原告投保時已向其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為由對原告要求其賠償的訴求進行抗辯,同時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和由原告加蓋公章的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投保單與免責事項說明書予以佐證。原告則表示駕駛員具有駕駛涉案車輛的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是無效的,且雖然免責事項說明書上的公章是由原告加蓋,但還是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明確告知義務。
上述事實有原、某保險公司的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抄件、吊車費發票、交接合同、出庫單、貨損發票、修理清單、修理費發票、宜豐縣同安鄉城管中隊出具的清單說明及收款收據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投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為證據證明,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核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賠抗辯意見是否成立某保險公司提出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并未持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因此符合免賠情形。其所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均約定有“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真實”的免責情形。但駕駛員胡華在事故發生時持有A2駕駛證,其無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準駕車型的資格,也不能證明會因此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保險人在免責條款中約定駕駛員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方才予以賠償的額外要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次,從業資格證是宏觀概念,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其免責條款表述籠統,具體是指什么證,該免責條款并未規定清楚、詳細。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此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多少金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造成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雖對原告所提供的發票等證據提出了異議。但經審核,原告所提供的發票均為正式發票,宜豐縣同安鄉城管中隊開具的收款收據亦加蓋了單位公章,這些損失是真實存在的,不過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所購保險約定了機動車損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且車上貨物責任險并未投保不計免賠,而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存在超載情形,因此要核減一定的賠付數額。原告已獲得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該筆賠償亦應當減除。至于原告訴請的房屋損失,其雖補充了照片、收條、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等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但事故認定書上并未記載有存在房屋損失,且原告提供的照片無法反映出拍攝時間、房屋損壞與本次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損失金額等內容,而收條上的簽名與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無法一一對應,故本院難以認定房屋損失的情況,故對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其墊付的房屋損失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經本院核算,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的金額為40099.50元{[6000元+19125元+14950元×(1-0.2)+11470元-2000元-2000元]×(1-0.1)}。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萬載縣順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40099.50元。
二、駁回原告萬載縣順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29元,由原告萬載縣順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213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9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義務人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遞交申請執行書及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線索。
審 判 長 漆 星
人民陪審員 肖建軍
人民陪審員 龍國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