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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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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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68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2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負責人:廖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王X,男,漢族,住四川省蓬安縣。
上訴人陳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4民初33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第三人王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陳XX賠付陳XX向第三人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用106975.2元及車輛維修費7210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陳XX未在庭審過程中確認車輛“沒有進行任何施工”。根據陳XX向一審法院提供的(2016)粵0114民初7873號生效判決書(以下簡稱7873號判決)認定案涉車輛在事發之時的狀態并非處于“停工”狀態,上述生效判決已經認定陳XX在本次事件中無責任并且已經向王X墊付醫療費、護理費合共106975.2元。因此,陳XX無需承擔上述費用。二、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定義認定案涉車輛為停放狀態且傷者王X并未在道路上,從而駁回陳XX的一審訴訟請求的法律適用是錯誤的。首先,案涉事故發生的情形并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的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四種情形之一;其次,案涉車輛屬于泵車,適用于建筑工地,一般情況下不會在公路、道路上行駛。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某保險公司二審辯稱:不同意陳XX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一、本案是交強險合同糾紛,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來裁判。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122000元,但該車是屬于工程作業車,也就是說在公路上行駛的時候是機動車,在工地作業時它是工程機械,而不是車輛。本案中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正在作業,該車把四個爪子落地,便為工程機械。工地并非公共道路,案涉車輛處于靜止狀態,沒有行駛,不具備機動車的功能。根據交強險合同第八條的約定,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前提是發生交通事故。本案中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而且,交警當時到達現場后也未出具任何關于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故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二、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根據案涉保險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只針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被保險人沒有責任的話,責任保險不應賠償。陳XX在本案起訴狀中主張其在本起意外事故中沒有責任,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此,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三、保險公司承保的是交強險,交強險賠償限額是122000,其中110000元部分是傷殘賠償部分,10000元是醫療賠償部分,還有2000元是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本案中王X、何某兩位受害人沒有財產損失,故2000元不需要賠償。保險公司已經賠償給王X110000元,賠償的依據是(2018)粵01民終7956號判決(以下簡稱7956號判決),但醫療費具體支付明細連兩個受害人都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陳XX主張12萬元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王X二審未作陳述。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向陳XX賠付陳XX已經向第三人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用223695.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XX為湘A×××××號重型專項作業車的登記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12日0時至2016年6月11日24時止。
2016年1月7日,陳XX的工作人員操作湘A×××××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在危偉洲位于花山鎮梁龍中街建房的工地作業時,致王X、何某受傷。王X、何某被送醫治療。陳XX主張其墊付了醫療費和護理費223695.5元,并提供了醫療費收費票據、結算票據、信用卡刷卡底單、收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自行制作的費用計算表。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認可醫療費發票,但護理費收據不予認可。王X對陳XX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可,但不清楚陳XX具體支付了多少醫療費。
一審訴訟中,關于事故經過,王X陳述:當時因為房屋設計靠車比較近,然后車的大臂壓得臺下,大臂斷了,砸到王X和何某;王X和何某當時在房子的三樓進行施工,當時車輛停好并已經泵好混凝土了,發生事故時車輛已經在該地點停放了約一個小時,車是停在放在旁邊的巷子里,但該巷子是不能通車的。陳XX陳述:當時車輛放在房子旁邊的巷子里,也沒有進行任何施工;泵車臂砸到王X時,王X在施工的房子上。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陳XX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廣州分公司)、危偉洲、龔克軍、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以何某、王X為第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訴訟,案號為(2016)粵0114民初3395號,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7年1月24日判決駁回陳XX的訴訟請求。
2016年8月5日,王X以陳XX、人保廣州分公司、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訴訟,案號為(2016)粵0114民初78075號,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準許王X撤訴。
王X訴危偉洲、龔克軍身體權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受理案號為(2016)粵0114民初7808號,并作出民事判決,后王X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后作出(2016)粵01民終1937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19372號判決)予以改判。
危偉洲訴陳XX、龔克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7)月0114民初6218號民事判決,駁回危偉洲的全部訴訟請求。后危偉洲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后作出(2017)粵01民終2301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某因案涉事故受傷,以陳XX、某保險公司、人保廣州分公司、李成東、黃方達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本案受理后,案號為(2016)粵0114民初7873號。一審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后作出了判決。現該案由于當事人上訴,該案截至一審判決時尚在本院二審審理中。
一審法院認為,陳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某保險公司對在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依法依約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綜合王X和陳XX的陳述,一審法院認定事故發生時,湘A×××××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已經停放在作業地點,該車的車臂砸到正在房屋上施工的王X和何某。可見,湘A×××××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在事故發生時的狀態為停放狀態,未行駛;受害人王X所處位置不是在道路上,而是在湘A×××××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即將進行作業的房屋上。因此案涉意外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陳XX主張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陳XX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655.4元,由陳XX負擔。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庭審期間,某保險公司稱本院審理的二審7956號案已經審結,并向本院提交了該案一、二審判決書。陳XX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經查,在7956號案判決中,本院查明案涉事故發生后,本院作出的19372號判決判令龔克軍向王X賠償425606.59元,危偉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該案已經生效并在執行過程中。7956號判決中,本院認為因王X已向雇主等責任人主張權利,生效判決已對王X的損害賠償權利予以了保障,故該案不再按照王X和何某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同時,基于各方當事人在該案中對何某主張的醫療費555.3元由人保廣州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無提出異議,故該案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向何某賠償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
再查明,二審訴訟期間,陳XX確認其就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僅投保交強險,其在本案中亦是依據交強險條款主張保險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陳XX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對此,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12月5日向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該復函雖然不屬于法律法規,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行業的監管機構,其發布的文件保險公司應遵照執行。本案中涉案車輛屬于特種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該車因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王X和案外人何某受傷,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就案涉車輛應承擔的交強險人身保險賠償限額為120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根據查明事實,本院7956號判決已經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案涉事故另一名受害人何某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最多僅應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另行承擔10000元賠償金額。因王X本人已就其損失另案起訴龔克軍、危偉洲等雇主及責任人,本院在19372號判決中判令了龔克軍、危偉洲連帶向王X賠償相應的損失,王X自身的損失賠償權利已經得到生效判決的保障,且王X在本案中亦陳述“其不知道治療費是多少,醫院開具的單據其亦未拿到”,足見王X本人并未自行支付過醫療費,產生醫療費損失。現陳XX在本案中提供了王X的醫療費收費票據、結算票據,信用卡刷卡底單、收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護理費收據等醫療費支出憑證,其中僅某保險公司質證認可的醫療費發票金額亦已超過10000元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足以證明陳XX為王X墊付醫療費超過100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向陳XX賠償其墊付的王X交強險醫療費10000元。至于陳XX上訴主張的案涉車輛維修費72100元賠償,因該主張超出了陳XX一審的訴請,且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亦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4民初3345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X支付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金10000元;
三、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3345元,由上訴人陳XX負擔315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8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曉煒
審判員 鄒迎暉
審判員 吳 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鄺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