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誠拓眾盈商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京0111民初15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19-07-01
原告:長治市誠拓眾盈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治市。
法定代表人:任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
法定代表人:任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山西晶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長治市誠拓眾盈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拓眾盈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誠拓眾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誠拓眾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03315元(其中車輛修理費90615元,施救費10500元,公估費2200元)。事實和理由如下:2016年3月9日,誠拓眾盈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車牌號為×××的機動車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22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2017年2月19日22時,在北京市房山區房易路南韓繼公交站前,楊勤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與案外人董大勇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經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定董大勇負主要責任,楊勤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誠拓眾盈公司支付了車輛施救費和維修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是雙方違法行為所致,事故認定書中確認×××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次責中我公司按照30%的比例進行賠付。此外,由于該車存在超載情節,應當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故,我公司愿意按照車輛真實損失的20%賠付被保險人。公估費用和其他不真實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公司不予賠付。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車牌號為×××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為辛立偉。2016年3月9日,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22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被保險人為長治市恒軒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4月12日,該保單被保險人變更為誠拓眾盈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向被保險人提供該保險合同條款,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同時,機動車損失保險相關條款中并沒有在被保險機動車負次要責任情況下車輛損失的賠付比例為30%的約定。
2017年2月19日22時,在北京市房山區房易路南韓繼公交站前,楊勤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與案外人董大勇駕的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經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定董大勇負主要在責任,楊勤負次要責任。在本次事故中,被保險機動車具有超載情形。事故發生后,誠拓眾盈公司支付了車輛施救費10500元,維修費90615元。后誠拓眾盈公司委托北京安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進行公估,在扣除更換零部件殘值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價格為86315元,公估費用22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楊勤的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維修清單和維修、施救發票、北京安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書,被告提交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等證據在案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并經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誠拓眾盈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誠拓眾盈公司在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2.因此次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數額;3.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付比例。
一、誠拓眾盈公司在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某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所有人為辛立偉,因此,被保險人誠拓眾盈公司在案發時不具有保險利益。本院認為,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人保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報案記錄代抄單顯示,誠拓眾盈公司為被保險車輛的被保險人,且該保單在2016年4月12日進行過變更關系人。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稱亦認可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保險利益進行審查。故本院對認定誠拓眾盈公司在案發時對被保險機動車具有保險利益。
二、因此次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數額
本案事故發生后,誠拓眾盈公司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但后者核定的車輛損失過低,誠拓眾盈公司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自行委托第三方北京安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經本院提醒明確表示不對車輛維修價格進行鑒定,在雙方均無充分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的前提下,因此次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應以第三方出具的評估結論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本案中被保險機動車的施救費和損失評估費用應當由人保長治分負擔。
三、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付比例
機動車損失保險相關條款中并沒有在被保險機動車負次要責任情況下車輛損失的賠付比例為30%的約定。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按30%比例賠付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評價。
關于保險合同第十一條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條款的效力問題,由于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供該保險合同條款,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院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效力。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賠付比例的辯解,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治市誠拓眾盈商貿有限公司保險金99015元。
二、駁回長治市誠拓眾盈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3元,由長治市誠拓眾盈商貿有限公司負擔4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厲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 楊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