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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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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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民終8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8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南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X,女,漢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大成(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1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商業(yè)險不承擔責任,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陳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為對車輛“保養(yǎng)”的定義中沒有涵蓋日常清洗,屬于對汽車保養(yǎng)常識的認識錯誤,導致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三)項第3點(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二十四條(三)項第3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以及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苯Y合本案,上訴人在一審向法庭提交了由陳X本人簽名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和免責條款,陳X認可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說明上訴人已向陳X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陳X將車輛交給全民駿達汽車美容會所清洗,汽車美容屬于營業(yè)性場所,根據《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對汽車外觀、發(fā)動機外表進行清潔,保持車容整潔屬日常維護的內容,因此陳X把車交給美容會所洗車屬于進行日常維護的行為,屬保養(yǎng)作業(yè),符合免責事由,上訴人不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陳X辯稱,本次事故不是發(fā)生在洗車店內,而是發(fā)生在車庫過道往洗車店移車過程中,事故地點屬于道路交通范疇,根本不是發(fā)生在營業(yè)性場所,陳X將車輛交給全民駿達汽車美容會所洗車,從現場照片可以看出,該會所僅從事洗車業(yè)務,無法進行汽車保養(yǎng),均不符合“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以及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洗車與汽車維修保養(yǎng)是不同概念,不屬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情形。陳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上述約定中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以及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屬于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免除了日常生活中被保險人交由維修、養(yǎng)護、清洗投保車輛過程中遭受的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屬于免除被保險人主要合同權利的內容,應當認定該合同條款相關內容屬于無效合同內容。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9187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6日,陳X駕駛其所有的湘C×××××小轎車至湘潭市岳塘區(qū)建設南路102號步步高廣場負一樓,把上述機動車及鑰匙交給位于步步高負一樓的岳塘區(qū)全民駿達汽車美容會所洗車。同日13時許,全民駿達汽車美容會所員工楊旭移動湘C×××××小轎車準備入會所內洗車時,車輛失控撞向后方,致使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玻璃墻及電梯受損,并致車尾受損。陳X為此支出了車輛維修費15187元。因事故造成步步高廣場負一樓電梯受損、墻面玻璃及護欄等設施受損,以上維修費用合計59607.85元(其中電梯維修費用價格11000元;墻面玻璃及護欄等設施維修費用價格49607.8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情形,不承擔商業(yè)險部分的賠償責任。
另查明,2016年12月13日,陳X就其所有的湘C×××××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71265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楊旭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一審法院認為,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會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賠償。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保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還購買了保額為71265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根據上述合同條款對保險范圍的表述,對于被保險人合理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上述約定中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基于清洗車輛的需要,而將投保車輛交由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清洗人員駕駛,屬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合理使用投保車輛的范圍?;谏鲜銮樾?,因駕駛員造成投保車輛損失的,對于被保險人而言,均屬于日常生活中合理使用投保車輛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根據上述合同條款中對于保險范圍的表述,被保險人有理由相信,因日常生活需要洗車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后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是可以期待的合同利益,也是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綜上,一審法院對陳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陳X理賠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數額以法院認定為準。某保險公司辯稱,機動車損失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此陳X主張的損失屬于免賠情形。一審法院認為洗車行為并非該條款約定的維修、改裝期間,對車輛“保養(yǎng)”的定義中也沒涵蓋日常清洗,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陳X主張理賠的損失中,車輛維修費用15187元,電梯維修費用價格11000元,墻面玻璃及護欄等設施維修費用49607.85元,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4000元鑒定費用均提交了合法有效證據,該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陳X理賠款64794.85元;二、駁回原告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80元,減半收取89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48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機動車損失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約定的不負責賠償情形均有:“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中約定的免賠情形為“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該條款未對“保養(yǎng)”的具體含義及具體情形進行列舉,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養(yǎng)”的具體內容和具體情形向陳X進行了說明。雙方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中車輛碰撞導致的損失屬于免賠情形中的“保養(yǎng)”,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的上訴請求,無相應證據支持,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商業(yè)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中的免責條款中“保養(yǎng)”一詞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院對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雪強
審 判 員 馬 蘭
審 判 員 周智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霖
書 記 員 曾慶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