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田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9民終10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清豐縣。
負責人:戶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XX,男,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河南晟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南晟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豫0922民初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上訴人田XX委托訴訟代理人XX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9)豫0922民初164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不合理損失24,67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田XX負擔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指定濮陽市環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評估公司)進行第三次評估程序錯誤,河南方興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興評估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形式完整,結論公平合理,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1.某保險公司不認可田XX單方委托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經一審法院準許雙方協商選擇方興評估公司評估程序合法;2.方興評估公司未能驗車的責任在于田XX;3.方興評估公司鑒定人員的資格合法且在有效期內,本案應以方興評估公司的評估意見作為定案依據。4.因環球評估公司經一審法院通知無故不出庭,其出具的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田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車輛損壞后修車費用是61,588元,維修費用2,800元,實際車損費用是64,388元。第三次評估報告的損失是51,332元,雖有差價但考慮到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對第三次評估結論予以認可,不再對評估結論提異議。
田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田XX車輛損失51332及評估費3,000元,共計54,332元;2.訴訟費由人保財產清豐支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5日17時30分許,田XX駕駛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沿清豐縣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駛至清豐縣江瀆路口向北100米處時與馮現軍駕駛由東向西過道路行駛的“愛虎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馮現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田XX向某保險公司報了案,某保險公司也勘查了事故現場,該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認定田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XX駕駛的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商業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另查明,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在2015年4月25日由田志杰轉讓給田XX。再查明,事故發生后田XX的受損車輛第一次評估損失為64,388元;第二次經方興評估司評估,車輛損失為29,660元,因該次評估沒有對涉案車輛進行現場勘驗,且該評估報告上的兩名評估師郜文武和杜文忠其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顯示的年檢時間是2017年5月17日,而該評估報告出具的時間是2018年9月1日,故一審法院指定環球評估公司對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第三次評估;2019年3月19日,環球評估公司出具濮陽環球鑒(2019)損第03061號鑒定意見書,證明田XX的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車損為51,332元,花費評估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田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據保險條款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田XX系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的實際車主,按合同約定繳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承擔保險責任。事故造成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損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故田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1,332元,予以支持。田XX請求賠償評估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因田XX的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第一次評估車損為64,388元,第二次評估車損為29,660元,第三次評估車損為51,332元,與第一次評估車損數額相比降低不太大,故田XX要求的評估費酌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000元,田XX承擔1,0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田XX的豫A××××ד奧迪”牌小型轎車車損應按雙方協商的方興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認定,一審法院認為該次評估沒有對涉案車輛進行現場勘驗,且該評估報告上的兩名評估師郜文武和杜文忠其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顯示的年檢時間是2017年5月17日,而該評估報告出具的時間是2018年9月1日,故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環球評估公司評估人員出庭接受質詢而沒有出庭問題,是因某保險公司不向評估人員支付出庭費用,責任在于某保險公司,故某保險公司以環球評估公司評估人員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來否定該評估報告的合法性,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內賠償田XX車輛損失51,332元及評估費2,000元;二、駁回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一審中田XX提供的鄭州市哲榮實業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豫A×××××號車輛的維修發票總金額為61,588元。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指定環球評估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第三次評估程序是否錯誤,按照該第三次評估結論進行判決是否適當。
經某保險公司和田XX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一審法院委托方興評估公司作出了評估報告,因田XX對評估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年檢日期等問題提出異議,并認為應當以實際支付的維修費用為判決依據,并申請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則不同意再次鑒定,在方興公司評估人員資格證書的年檢日期與出具評估報告的日期不符,當事人雙方對是否再次鑒定意見不一的情況,為了更進一步查清車輛損失的事實,公正處理本案,一審法院指定由環球評估機構進行再次鑒定并不違反法定程序。某保險公司申請環球評估公司的評估師到庭接受質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交證人出庭作證費用。”但某保險公司未向一審法院預交證人出庭費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機動車部分損失賠款的計算方法是按被保險機動車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本案在一審中田XX提交的購置車輛配件發票總金額是61,588元,雖然某保險公司對未提交付款證明和不是維修發票提出異議,但也沒有提供反駁證據,第三評估結論雖然比田XX提交的購置車輛配件發票總金額是61,588元數額少了大約1萬元,但是與田XX的實際損失較為接近,基本上填補了田XX的財產損失,并且田XX在一審庭審中訴訟請求變更為車輛損失數額51,132元、評估費3000元,是其對自己請求權的處分,因此一審判決結果從程序上以及實體結果上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人財保險清豐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章臣
審判員 張慧勇
審判員 李光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