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單XX與某保險公司、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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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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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7民終34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9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施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副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仲XX,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單XX,男,達斡爾族,住內蒙古自治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1208室。
負責人:趙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內蒙古羽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臧XX,男,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內蒙古喆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以下簡稱齊信公司)、單XX因與被上訴人、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2018)內7103民初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不開庭審理了本案。關于單XX上訴部分,單XX與某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本院作出(2019)內07民終349號民事調解書。對于齊信公司上訴部分作出本判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齊信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羅某乘坐臧XX無證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行使時與單XX無證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臧XX、單XX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羅某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臧XX、單XX、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62209.3元。齊信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管轄,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本案程序違法。單XX已經支付羅某37387.36元,某保險公司并未替單XX進行賠償,原審法院判決單XX給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錯誤,系重復判決。此外,齊信公司的職工羅某不屬于在履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故原審法院認定羅某受傷系工傷,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羅某起訴臧XX、單XX、某保險公司一案中,并未列齊信公司為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沒有義務替齊信公司支付賠償款,故某保險公司要求齊信公司支付31104.65元賠償款,沒有依據。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故本案不屬于重復訴訟。單XX、臧XX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羅某人身損害,單XX與臧XX應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臧XX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用工單位齊信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臧XX答辯稱,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結論書,能夠證明羅某受傷屬于工傷。臧XX屬于執行職務行為,對執行工作任務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的范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羅某起訴臧XX、單XX、某保險公司一案未列齊信公司為被告,不影響本案審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XX答辯稱,認可齊信公司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臧XX、單XX、齊信公司連帶賠償某保險公司62209.3元;臧XX、單XX、齊信公司連帶賠償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利息損失,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500元);臧XX、單XX、齊信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等相關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3日,案外人羅某乘坐臧XX無證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單XX無證駕駛的×××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臧XX、單XX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羅某不負責任。羅某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臧XX、羅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62209.3元。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賠償完畢。另查明,羅某、臧XX二人系齊信公司員工,二人一起去呼倫貝爾市水利局蓋章途中發生車禍,齊信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書,2018年5月22日,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海人社工傷認字(2018)01018號工傷認定結論書認定羅某因工負傷。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本案中,單XX、臧XX均未取得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單XX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已經做出判決且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未上訴,應執行該判決為由,拒絕返還賠償款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臧XX是齊信公司員工,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員工羅某受傷,2018年5月22日,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海人社工傷認字(2018)01018號工傷認定結論書認定羅某因工負傷。可以證明臧XX、羅某是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事故,齊信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單XX、臧XX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在返還賠償款中各自承擔50%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賠償款31104.65元;二、被告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賠償款31104.65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單XX負擔342元,同賠償款一并給付原告。被告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負擔負擔342元,同賠償款一并給付原告。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審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齊信公司應否給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
關于原審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管轄的相關復函,由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發生的運輸合同糾紛、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本案案由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該糾紛屬于保險糾紛項下的案由,且一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對管轄權事宜未提出異議,因此齊信公司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羅某所受損傷是否屬于工傷的問題。經齊信公司申請,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書,該工傷認定結論書能夠證明羅某受傷系工傷。因此,齊信公司關于羅某所受損傷不屬于工傷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齊信公司應否給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問題。臧XX與單XX均系無證駕駛,因發生車輛碰撞,造成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單XX所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羅某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羅某起訴臧XX、單XX、某保險公司一案中,某保險公司所墊付的費用系交強險限額內的墊付費用,而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單XX和臧XX承擔。因臧XX系無證駕駛造成羅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某保險公司向其追償所墊付的搶救費用符合法律規定,臧XX應承擔返還責任。因臧XX與羅某為齊信公司員工,且在執行工作任務中發生涉案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關于”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在本案中應歸責于臧XX應承擔部分的金額由其所在單位齊信公司承擔。故齊信公司關于一審時羅某未將其列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替齊信公司進行賠償,因此齊信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齊信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但關于單XX上訴部分,單XX與某保險公司已達成調解協議,本院作出了(2019)內07民終349號民事調解書,故一審判決中關于單XX承擔給付內容的判項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上訴,維持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2018)內7103民初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1104.65元”及第三項即”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2018)內7103民初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1104.65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577.62元,由上訴人山東齊信招標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洪波
審判員 王麗英
審判員 印 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