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阜陽市華駿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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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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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民終11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675868XXXX。
負責人:錢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安徽春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市華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阜南路45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6066225XXXX(1-1)。
法定代表人:申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左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安徽天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安徽天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阜陽市華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陽華駿公司)、左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4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保險賠償金22548元。事實和理由:涉案事故車輛的損失為無法找到的第三者造成的,按保險條款中的約定應當扣除30%的免賠率。重新鑒定費用應當依據(jù)第一次評估報告的差額進行分攤。
阜陽華駿公司、左X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阜陽華駿公司、左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7950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4日,阜陽華駿公司將左X掛靠其名下的皖K×××××號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202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2018年3月9日1時30分許,葛有田駕駛皖K×××××號/皖K×××××牽引車,在河南省汝南縣333線劉大橋西被撞,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事故。受損車輛經阜陽華駿公司、左X委托評估車損7950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4000元。本案在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安徽百友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71160元、評估費4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阜陽華駿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且造成財產損失,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對阜陽華駿公司、左X訴訟請求的車損,應以原審法院委托鑒定結論為依據(jù),雙方所支付的評估費用,由其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阜陽華駿公司在投保時已投保不計免賠率險。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阜陽市華駿物流有限公司、左X保險金75160元。二、駁回阜陽市華駿物流有限公司、左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38元,減半收取96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jù),當事人未提出新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綜合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單中明確約定投保人關于機動車損失險等投保險種為不計免賠率,無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而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單另約定無法找到車損第三者的絕對免賠率30%,該約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作為格式合同的一部分,該分歧超出一般投保人的合理理解范圍,保險人負有對其定義、區(qū)別、適用情形、法律后果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要素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對此義務的履行未能舉證證明,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不予采信并無不當。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事故車輛的損失經過兩次鑒定,其目的均是為了更為準確的查明損失程度,確認案件事實,屬當事人依法履行訴訟權利,為此所發(fā)生的費用,在無相反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為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審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支付能力等具體因素判令予以分擔亦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來斌
審判員 褚潁芬
審判員 孟樂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肖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