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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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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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1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負責人:李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現(xiàn)住哈爾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現(xiàn)住綏化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2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8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XX負擔。事實和理由:案涉車輛已維修完畢,車輛損失應以實際維修費用為準。
被上訴人劉XX辯稱,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損失共計341,798元(包括車輛損失325,298元、施救費16,500元);2.評估費11,860元及訴訟費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XX系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車輛掛靠在綏化市正大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主車保額355,000元)及不計免賠。2018年8月5日0時50分,司機于海龍駕駛劉XX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在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G108園區(qū)路丁字路口紅綠燈處(京昆線),與柴華駕駛大型汽車、鐘士彬駕駛大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于海龍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柴華無責任;當事人鐘士彬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劉XX支付施救費16,500元。標的車輛重型貨車的修復費用經(jīng)劉XX申請,法院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價格評估,鑒定意見為:“車輛損失金額為叁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圓整,¥325,298元”,劉XX支付評估費11,860元。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劉XX上述損失未得到賠付,故其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341,798元,并負擔評估費11,860元及訴訟費。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認定無異議,對本案標的車輛保險情況亦無異議,并同意賠償劉XX實際發(fā)生的合理損失,施救費同意負擔主車施救費用,不同意負擔評估費及訴訟費。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對劉XX的車損鑒定提出異議,經(jīng)其申請鑒定人楊某出庭接受質(zhì)詢,并就標的車輛的評估程序、采價方式等事宜做出合理說明。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劉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劉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重型貨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佐證,且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本案標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關(guān)于劉XX訴求的車輛損失,有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結(jié)論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員出庭質(zhì)詢。因鑒定部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公信力,且鑒定人員楊某亦出庭對本次評估過程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作出合理解答,故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劉XX依據(jù)鑒定意見主張車輛損失325,29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關(guān)于劉XX訴求的施救費16,500元,有其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對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辯稱不同意負擔掛車施救費,因劉XX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中僅記載主車施救費,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由于施救費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且數(shù)額亦未超出保險限額,故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其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guī)定,故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劉XX合理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損失341,798元(包括車輛損失325,298元、施救費116,500元)。案件受理費6,427元減半收取3,214元,評估費11,860元,鑒定人員出庭質(zhì)詢費1,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評估費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zhí)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期間,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補充車損明細表及詢價材料。某保險公司、劉XX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法院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另查明,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投保單、施救費票據(jù)、鑒定意見書、一二審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是否應以鑒定結(jié)論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jù)。2.訴訟費、鑒定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關(guān)于是否應以鑒定結(jié)論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jù)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結(jié)論確定的車輛損失過高,應以實際維修價格作為賠償數(shù)額。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已經(jīng)出險,并對現(xiàn)場進行查勘,亦參與了鑒定過程,現(xiàn)陽光財險綏化支公司主張案涉車輛損失過高,但未指出鑒定結(jié)論確定的車輛損失中哪部分過高,以及具體的數(shù)額,亦未提供鑒定結(jié)論確定車輛損失過高的證據(j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以及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在本院作出判決前,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其對此應承擔不利的后果。該鑒定結(jié)論經(jīng)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gòu)作出,且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程序亦無異議,該鑒定結(jié)論客觀、真實,應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jù),某保險公司主張該鑒定結(jié)論確定數(shù)額過高,應以實際修理價格作為理賠數(shù)額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訴訟費、鑒定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的問題,根據(jù)《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案件訴訟費及鑒定費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不應當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麗
審 判 員 于成林
審 判 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陳 奇
書 記 員 范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