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托合提阿外克追償權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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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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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7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阿瓦提縣人民法院 2015-04-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址阿瓦提縣。
法定代表人伍新明,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賓(特別授權代理),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工,住該公司家屬院。
被告托合提.阿外克,男,維吾爾族,農民,住阿瓦提縣。
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提(一般授權代理),新疆托木爾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被告托合提.阿外克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錦樂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賓、被告托合提.阿外克及其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9月2日,被告托合提.阿外克無證駕駛自己所有的新N29-68572拖拉機停放在359線0公里600米處時,由于拖拉機壞掉便停放在路邊,后被托合提.司馬依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追尾,造成托合提.司馬依受傷。阿瓦提縣交警大隊作出20120090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托合提.阿外克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阿瓦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公司賠償托合提.司馬依各項損失92958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責任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現要求被告賠償我公司各項損失92958元。
原告某保險公司就其訴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2012)009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一份,以此證明被告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一張及定額保險單抄件一張,以此證明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的事實;
3、2013年10月11日阿瓦提縣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以此證明被告駕駛的拖拉機在原告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對1號證據不認可,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無駕駛資格沒有依據;對2號、3號證據沒有意見予以認可。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依法予以認定。
被告托合提.阿外克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拖拉機是停放在路邊的,且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我當時只是站在拖拉機旁邊,交警隊就認定我是駕駛人,劃分我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13)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中我與原告承擔的不是連帶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托合提.阿外克就其辯稱事實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4、新29-68572號拖拉機行駛證復印件一張,以此證明發生交通事故的拖拉機經過審驗且登記在艾麥提.沙吾提的名下;
5、艾麥提.沙吾提身份證復印件一張,以此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艾麥提.沙吾提是駕駛員及拖拉機是艾麥提.沙吾提的;
6、阿瓦提縣塔木托拉克鄉村民委員會證明原件一張,以此證明被告具有駕駛資格。
經質證,原告對4號、6號證據沒有意見,但認為6號證據只能證明被告駕駛證被吊銷,屬無證;對5號證據不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對被告提交的4號、5號、6號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關聯性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和與證據相一致的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2年9月2日21時25分,被告托合提.阿外克將自己無牌照帶拖斗拖拉機停放在塔木托拉克鄉一大隊的柏油路邊(當時車壞了),后被托合提.司馬依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阿瓦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2012)009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托合提.阿外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托合提.司馬依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阿瓦提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托合提.司馬依醫療費10000元、其他費用82958元合計92958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
另查明,被告托合提.阿外克的駕駛證于2009年被吊銷,發生交通事故的新N29-68572號拖拉機登記在艾買提.沙吾提的名下,但其實際車主為被告托合提.阿外克。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后,認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可以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被告托合提.阿外克無證將自己的拖拉機駕駛至塔木托拉克鄉一大隊的柏油路邊,因拖拉機出現故障停放在路邊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現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托合提.阿外克辯稱自己有駕駛資格,其駕駛證于2009年被吊銷,且發生交通事故時實際駕駛人為艾買提.沙吾提,因被告未提交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托合提.阿外克賠償某保險公司9295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2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托合提.阿外克負擔。
(被告若在本判決確定的付款期限內沒有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有權在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申請的,沒有法定情形,本院將不予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錦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崔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