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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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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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06民初439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9-03-01
原告:楊XX,男,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
負責人:馮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車輛修理費59,521元、評估費1,810元(兩項合計61,33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日,原告駕駛其名下的滬
**攬勝運動轎車發(fā)生三車事故,致使該車輛受損。經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寧德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認定原告無責,為此原告已經支付保險車輛修理費、評估費等。事故發(fā)生時,滬
**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含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應按約承擔賠付責任。因雙方無法就保險車輛維修金額達成一致,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對于事故發(fā)生及投保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主張的修理費金額過高,且評估費不予認可。同時,另主張在車損金額中扣除殘值金額20,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如何確定保險車輛車損金額。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1.物損評估意見書及事故車輛勘估表;2.配件、材料清單。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質證意見: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評估金額過高,對評估結論不予認可。被告對此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物損評估意見書系有資質的機構做出,并無證據顯示該意見書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實體上存在錯誤。被告雖主張評估金額過高,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且沒有任何依據,亦不申請評估人員出庭作證,故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因此,本院對該車損評估結論予以采納,認定保險車輛車損為59,521元。
二)如何確定保險車輛殘值金額。被告主張殘值金額為20,000元,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同意在車損金額中扣除殘值金額,但主張殘值金額為300元。
審理中,原告要求對保險車輛的殘值進行司法鑒定,本院遂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辦理,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保險車輛的殘值金額合計115元。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元。原告認可上述評估結論,被告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委托司法鑒定報告系有資質的機構做出,并無證據顯示該意見書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實體上存在錯誤。被告雖不認可該評估結論,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且沒有任何依據。因此,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納,認定保險車輛殘值為115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是否符合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車損金額的確定方式,系爭條款規(guī)定為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未就協(xié)商的合理時間及協(xié)商不成如何處理作明確約定。原告為盡快確定損失、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車損金額進行評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同時,根據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本案中,被告主張殘值,且原告無法返還殘余部分,根據上述條款的約定,殘余價值115元理應在保險理賠款中扣除。評估費1,810元有發(fā)票為證,且系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告理應賠付。鑒定費1,000元,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殘余價值所支付的費用,被告主張損益相抵,故該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符合事實與法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保險金61,2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3元,減半收取計666.50元,由原告負擔1.30元,由被告負擔665.20元;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鮑陶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 張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