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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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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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4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上海復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女,回族,住上海市靜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國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XX、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33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和被上訴人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3358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胡XX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如果該項上訴請求不能得到支持,那么請求適用無法找到致害方時扣除30%的免賠率條款進行改判。二審開庭審理中,乙保險公司當庭撤回關于適用30%免賠率條款進行改判的請求。事實和理由:胡XX的車輛在報案之前已經損壞,其明顯有隱瞞事實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本案胡XX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因此乙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付。
胡XX辯稱,其在發現車輛受損后及時報案,不存在隱瞞事實的情形,致害方應由保險公司予以查明。其在投保時已經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因此排除適用關于30%免賠率的條款。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保險公司未發表意見。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85,295元,其中車輛維修費83,135元、評估費2,160元;2.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保了牌號為滬H1
**機動車的交強險、商業險(包括車損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等)。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商業險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2018年5月31日16時30分許,案外人黃晨蔚將上述被保險車輛停放于本市浦東南路1550弄蔚藍海岸天科苑地下車庫斜坡處。2018年6月2日14時許,案外人黃晨蔚發現車輛被劃傷,車頂兩處受損。天科苑物業管理處出具情況說明,確認2018年6月2日發現被保險車輛被劃傷。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濰坊新村派出所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證明》,認定事故事實與成因無法查清。胡XX為此支付車輛維修費83,135元、評估費2,160元。
一審法院認為,胡XX、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予遵守。胡XX向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當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關于胡XX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乙保險公司認可車損金額83,135元,于法不悖,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物損價格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胡XX主張的評估費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應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向胡XX一并支付。綜上所述,胡XX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甲保險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胡XX保險金85,29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932元,減半收取計966元,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認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8年6月3日,胡XX就本案事故向交警部門報案并通知乙保險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胡XX是否有隱瞞事故或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行為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能否以此為由拒付保險金乙保險公司與胡XX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恪守,現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了保險范圍內的事故,乙保險公司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乙保險公司主張胡XX有隱瞞事故的行為,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辯解不予采納。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2018年6月2日14時許,案外人黃晨蔚發現車輛被劃傷,當天從天科苑物業管理處取得情況說明,次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濰坊新村派出所報案并向乙保險公司報案,在時間上尚屬合理。乙保險公司關于胡XX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案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2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沈竹鶯
審判員 周 欣
審判員 張文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濮心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