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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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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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15民初8039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9-01-10
原告:上海大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弄
號。
法定代表人:陳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安徽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銀城路
號
樓
單元。
負責人:施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大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朱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大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7月4日,原告將其所有的滬
**重型半掛牽引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投保的險種有第三者責任險人民幣100萬元,車輛損失險83,72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期間為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2017年1月11日1時45分,原告車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外五期港區(qū)明八路出東一路南約150米處,與蔣珉駕駛的流動機械設備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將原告的車輛損失確定為27,000元,同時原告還發(fā)生車輛牽引費1,100元,共計28,100元。綜上原告根據(jù)保險法第60條之規(guī)定,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全部損失,由被告賠償后代為向第三者按責請求賠償。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28,100元整(其中車輛維修費27,000元,牽引費1,1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關系、保險事故屬實,但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要求按責賠付。對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發(fā)表意見如下:車輛修理費27,000元,對金額沒有異議,確實系被告定損;牽引費1,100元,無異議。
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機動車輛商業(yè)險保險單,證明事故車輛與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關系;
證據(jù)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證據(jù)3、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證明駕駛資格及機動車所屬等信息;
證據(jù)4、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費發(fā)票,證明原告維修費金額;
證據(jù)5、牽引服務告知作業(yè)單、牽引費發(fā)票,證明原告牽引費金額。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無異議,原告就事故負同等責任;對證據(jù)3,原告未提供原件,真實性由法院審核;對證據(jù)4中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上面有詳細的更換零部件名稱,原告應根據(jù)上述明細維修,對結算清單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上面無具體明細,無法對原告維修的具體內(nèi)容和被告的定損內(nèi)容進行核對,無法確認最終維修金額;對維修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還需提供支付憑證等予以佐證其已經(jīng)實際支付。
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就其所有的牌號為滬
**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6日0時至2017年7月6日24時。商業(yè)險承保險別分別為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險。2017年1月11日1時45分,原告車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外五期港區(qū)明八路出東一路南約150米處,與蔣珉駕駛的流動機械設備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涉案車輛經(jīng)牽引施救,原告支付牽引費1,100元。被告出具《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被保險車輛的維修價格為27,000元。原告將被保險車輛送至上海未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支付修理費27,000元。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理應恪守。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故被告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原、被告對車輛修理費27,000元、及牽引費1,100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就上述損失全額賠付。原告要求全額賠付,被告辯稱按照同等責任的責任比例予以賠付。本院認為,被告保險條款中“按責賠付”的約定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其適用將會導致過錯越大獲賠越多的不合理后果,違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實質(zhì)上亦將導致鼓勵違法的不良社會后果。且對投保人而言,其就車輛整體風險支付全部保費,但僅獲得部分賠償,屬于不當免除了保險人按照所收保險對價依約賠付車輛損失的責任。故對于被告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被告應當賠付原告保險金28,1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上海大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8,1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元(由原告預繳),減半收取計2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黃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吳曼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