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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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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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12民初353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19-04-04
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鄉市。
法定代表人:甲,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上海市東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上海市東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
負責人: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上海和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上海和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期間,被告申請司法鑒定,本院遂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61,807元。訴訟中,原告變更其訴請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18,980元,包括評估費5,050元、車損212,700元、施救費1,230元。
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3日,甲駕駛原告所有的浙
**小型轎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行駛至本市閔行區S32南側40K時,由于甲駕駛不慎,撞到了固定物,造成原告車輛車損。后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于2018年投保于被告保險公司,期間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事故發生時間處于保險期間內。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要求,但被告保險公司不肯履行賠償義務,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投保情況屬實,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合理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未在被告處進行車輛定損,自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金額過高,故申請重新鑒定。保險車輛相隔2分鐘發生兩起事故,應分清楚兩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后車造成損失,依據責任比例,確認賠付金額。對施救費1,230元認可。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予認可。
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原告認為其主張的是第一起事故對保險車輛造成的車頭部位的損失,本案中并未主張第二起事故對保險車輛造成的車尾部位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8日、30日,原告與被告就保險車輛分別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向被告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以及相應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61,510元。被保險人均為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保險期間分別自2017年12月30日、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2018年8月3日1時10分,甲駕駛保險車輛在本市閔行區S32南側40K處,發生單車交通事故,致保險車輛車頭損壞。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第一起事故),認定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上述事故發生2分鐘后,甲因駕駛不當,致使保險車輛與滬
**江淮貨車(以下簡稱貨車)碰撞,致使保險車輛車尾損壞、貨車車頭損壞。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第二起事故),認定甲負事故主要責任,貨車方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報案,被告對保險車輛進行勘查、初步定損。原告于2018年8月11日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保險車輛的直接物質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顯示直接物質損失為255,527元。為此,原告支付評估費5,050元。原告由于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保險車輛施救費1,230元。
訴訟中,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達智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評估認定保險車輛維修費用為212,700元。鑒定費4,500元由被告墊付。
另查明,鑒定報告第八項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的(二)資產清查中載明:由原告提供的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顯示:保險車輛已于2018年9月14日轉讓并過戶,無法進行查勘,我司按原、被告提供的車損照片進行評估。
鑒定報告第十一項特別事項說明中載明:6.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事故車輛勘估表中前保右前上減震器、前保右前下減震器、右大燈
模塊、右大燈控制單元、機蓋左鎖栓、機蓋右鎖栓、中間固定架、右前平衡桿小連桿、右前轉向橫拉桿球頭、右前上擺臂、右前轉向節、右前輪轂、右前避震器總成、左前制動器擋泥板、右前車輪、左后安全帶鎖扣、右后安全帶鎖扣,在原、被告提供的車損照片中未能找到能顯示損壞的照片,以上配件項目剔除本次評估范圍。7.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事故車輛勘估表中右底大邊、左側圍前外板、右前縱梁未能達到更換程度,以上配件項目剔除本次評估范圍;右底大邊、左側圍前外板、右前縱梁整形修復費用納入本次評估范圍。8.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事故車輛勘估表中油漆(國產金屬漆)、油漆輔料,已納入噴漆工時費單項中。9.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事故車輛勘估表中材料管理費,已納入材料費單項中。10.被告未能提供車輛定損單。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簽發保險單后,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現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范圍內的事故,被告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向原告進行理賠。
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中是否包括第二起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認為,原告現行主張的損失中無法排除第二起事故對保險車輛車頭部位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予理賠,本案中其僅主張了第一起單車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認為,首先,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第一起事故致保險車輛車頭損壞、第二起事故則是保險車輛的車尾損壞;第二,根據被告提供的定損材料,其在損失程度一欄也是勾選的“前部”,換件列表信息中的內容均為保險車輛車頭部位零部件;第三,原、被告雙方對鑒定報告所涉項目為車頭部位零部件并無異議;第四,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第二起事故對保險車輛車頭部位造成了相應損失。綜上,被告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經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保險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212,700元,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該金額進行理賠。施救費1,23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進行的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原告為此支付的評估費未經過被告書面同意,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本案中產生的4,500元鑒定費是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的費用,該費用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車輛維修費212,700元和施救費1,23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13,930元;
二、駁回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292.35元,由原告桐鄉詩瀾服飾有限公司負擔45.3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247元(被告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直接支付);鑒定費4,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吳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施佳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