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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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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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2民終5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哈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新疆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新疆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員,住哈密市。
上訴人張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密鐵路運輸法院(2018)新7103民初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孔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的上訴請求:1、撤銷(2018)新7103民初260號民事判決;2、訴訟費、送達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張XX許可駕駛員沈曉璐故意駕駛車輛沖上路旁的沙包,導致車輛翻車的事故,改變了被保險車輛使用的用途,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張XX是故意沖上沙包,依據的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及視頻資料。張XX認為照片無法記錄、顯示事故發生的全過程,也無法證實照片中的車輛及照片中所顯示的場景就是張XX所有的車輛以及車輛事故發生地點。某保險公司稱提供的視頻資料是從事故車輛行車記錄儀內拷貝,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視頻資料原件,也無法證明該視頻資料的出處。故在照片和視頻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均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由此認定的案件事實錯誤。2、一審法院認為張XX改變了事故車輛的使用用途卻未通知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免除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應當對免責條款盡提示說明義務,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僅將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字體加黑并由張XX簽字,這種方式不能推定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并未將“沖沙”作為某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本案保險責任。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的“被保險人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有告知義務”,但如何界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確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張XX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及照片可以互相印證,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在事故發生現場拍了照片,上述證據可以證實張XX的駕駛員沈曉璐的行為使得車輛危險系數明顯增加,這是張XX的駕駛員違規操作導致的,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X車輛損失費37485元;2、賠償張XX車輛施救費6000元、拖車費600元;3、賠償張XX醫藥費3055.20元、誤工費943.50元;4、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10月27日,張XX為其名下車牌號為新L×××的長城旅行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包含司機和乘客),保險期限為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2018年6月2日16時,沈曉璐故意駕駛該投保車輛在哈密市××區旁的沙包上行駛,導致翻車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張XX發生修車費37485元、車輛施救費6000元、拖車費600元、醫藥費3055.20元、誤工費943.50元。2018年6月11日,某保險公司向張XX出具機動車輛拒賠通知書,認定案涉車輛全部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拒絕理賠。
原審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張XX許可的駕駛員沈曉璐故意駕駛車輛沖上路旁的沙包,導致車輛翻車的事故,改變了被保險車輛使用的用途,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因其并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本案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審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對張XX的訴訟請求,原審未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遂判決: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2.08元(張XX已交納),由張XX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另查,張XX原審提供的《中國平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中重要提示部分第4項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通知保險人。
張XX名下車牌號為新L×××的長城旅行車引擎蓋上有“天上不會掉餡餅擼起袖子加油干”字樣。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視頻中在沙漠中行使的車輛引擎蓋上也有兩排字,與新L×××長城旅行車引擎蓋上的字樣一致。
本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和行車記錄儀視頻可以相互印證視頻中在沙漠中行使的機動車就是本案張XX名下的新L×××長城旅行車。張XX提供的《中國平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中重要提示部分載明對“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重要事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張XX駕駛機動車在沙漠區域行使是否屬于“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存在爭議。保單中對新L×××長城旅行車的機動車種類核定為:六座以下客車,一般情況下客車主要行使于公路或者城市的道路。張XX所有的新L×××長城旅行車在事故發生前很長一段時間,一直在沙漠中行使,在沙漠中穿行并翻越沙丘。這種運動稱之為“沖沙運動”,所謂沖沙,就是在沙子上沖浪,指沖沙愛好者駕駛越野車在沙漠區域體驗各種復雜路況下的駕駛感受,這種運動是比較驚險和刺激的,與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行駛相比,“沖沙運動”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張XX應當將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項通知保險人,張XX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即使在保險合同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依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钡囊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張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2元,郵寄送達費30元,均由上訴人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 瀅
審判員 張曉麗
審判員 王 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陶環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