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川03民終10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3
上訴人(原審原告):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貢市貢井區。
法定代表人: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自貢市自流井區。
負責人:陳X。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四川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達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8)川0302民初26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晟達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8)川0302民初2690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支持晟達物流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且投保人已完全理解系錯誤認定。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系某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投保單保險單“投保人聲明”系某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預先印制的格式條款,不能以此證明其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二、晟達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懇請二審法院支持。晟達物流公司司機于2017年9月2日駕駛晟達物流公司所有的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本案車輛從重慶開往自貢途中因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車上貨物(空調)受損價值50000元,沒有證據證明系裝載超高發生的交通事故,且發生的交通事故系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晟達物流公司要求的賠償金額沒有超過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足額賠付晟達物流公司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因此給晟達物流公司帶來的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此,利息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本案事實清楚,發生保險事故系由于案涉車輛超高撞橋導致貨物散落,根據道交法的規定,超重超高系法律禁止的強制性規定,該規定也是保險合同免責條款2、3條的約定。二、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也對上述免責條款簽章予以確認,故免責條款應為有效。所以,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晟達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為: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保險賠償義務,給付車上貨物損失等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3月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為止);2.被告承擔鑒定咨詢服務公估費280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在被告處為其所屬川C089**號貨車購買了保險單號為
201751030000020568號機動車商業保險,該保險險種包括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2017年9月2日,前述承保車輛在承運空調途中,車輛撞向高鐵橋發生事故,導致車上貨物散落,該事故發生后,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出警后認定該事故系因違法超高裝載導致。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此“保險單”的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雙方“保險單”中所附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之《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中約定:(二)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原告車輛違反裝載規定超高裝載貨物,致使車輛在運輸中發生意外,導致所載貨物部分損壞,被告以原告車輛發生事故系超載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據此對原告車上貨物損失的理賠請求予以拒賠。本院認為被告的保險單背面所載“投保人聲明”,內容有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且投保人已完全理解,之后有投保人對上述內容蓋章確認,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對被告辯稱理由,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所載貨物損毀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60.00元,由原告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除“公安機關出警后認定該事故系因違法超高裝載導致”的事實以外與一審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補充查明:2017年9月2日,承保車輛在承運空調途中,車輛撞向高鐵橋發生事故,導致所載貨物空調28臺受損。2017年9月11日,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猛龍派出所出具《證明》,內容為“2017年9月2日20:30分左右,接警到現場,由田榮中、李開金帶隊到大建花房村高鐵下,看到一輛大貨車,車牌川C089**,車滿載空調,由于超高,撞到橋上,空調灑落一地。情況屬實”。
2018年9月29日,四川金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出具《公估報告》,核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的28套空調損失金額為46993.60元,空調殘值為2242.50元,實際損失為44751.1元。晟達物流公司支付了評估費900元。
再查明:投保人投保的商業《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限額5萬元。《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約定:“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條責任免除約定:(二)“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三)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七)“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的約定”。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約定:“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中,案涉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抗辯稱根據《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約定:(二)“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即因投保車輛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案涉交通事故系因車上貨物超高導致,符合免責的情形。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派出所的《證明》不能證明案涉交通事故系因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即使案涉車輛存在違法超高載運貨物的行為,也無證據證明該違法行為導致的本次交通事故,故某保險公司據此拒賠不符合合同約定,其應當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至于晟達物流公司主張本案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的主張,本院認為,對于免責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均采用加黑、加粗的字體予以表示,投保人也在投保單上予以確認。同時,投保人也在“投保人聲明”中對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且投保人已完全理解,投保人亦簽章予以確認,故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應屬有效條款,晟達物流公司主張免責條款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晟達物流公司因交通事故發生而產生的損失金額問題,依照《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七)“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的約定”的內容,本案車上貨物責任險適用20%的絕對免賠率。
晟達物流公司為川C089**號車上貨物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50000元。案涉交通事故的實際損失為44751.1元,按照20%的絕對免賠率,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賠償款為35800.8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故晟達物流公司支付的評估費2800元也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上述賠償金額合計38600.88元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對晟達物流公司主張的超出上述金額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晟達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8)川0302民初2690號民事判決;
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損失38600.88元;
駁回自貢市晟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莉
審判員 李寧川
審判員 馬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