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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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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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民終7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區。
負責人:盧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江蘇君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住淮安市漣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漣水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與被上訴人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2018)蘇0812民初93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法院多判上訴人承擔賠償金35400元,請求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多余項目的鑒定費。事實和理由:1.一審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詳細的維修清單及維修合同,被上訴人在鑒定報告形成之后才開具發票,無法真實反映出實際維修的項目及實際損失,違背了損失填平原則。2.淮安晟隆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從事車輛評估鑒定的資質,其所作出的鑒定報告所列明的多項維修項目價格遠超市場價格,亦明顯高于4S店報價,并將多項并未損壞及無需更換的項目(輪胎、線束總成、防火墻熱棉、防火墻等)的項目計價評估,該鑒定結論不具有參考價值。
郭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郭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賠償車輛施救費400元、維修費124160元、鑒定費6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2018年3月9日,郭XX與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9日0時起至2019年4月8日24時止。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17522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0元等。2018年4月10日10時40分許,郭XX駕駛蘇H×××××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沿丹寶明線行駛至176公里300米,在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的鄒曉劍駕駛的皖A×××××號小型轎車時兩車相撞,致郭XX、蘇H×××××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張幫學、肖巧銀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郭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郭XX支付施救費400元。蘇H×××××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經郭XX申請雙方當事人參與隨機搖號選擇,一審法院委托淮安市晟隆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蘇H×××××大眾汽車牌
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費用金額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6月12日為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整(人民幣:124160元),郭XX支付鑒定費6200元。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提交涉案車輛維修價格對比單4張,證明其在市場調研后將評估價格、4S店價格及市場價格一一列明進行對比,其中列表第89、97、98、105、113、115項未見損壞,列表第123、126項無需更換,列表中第47項右前輪胎多計算了1只,以上異議項目已經在列表中標明供法庭參考。就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提出的列表中第47項“右前輪胎2只”多計算了1只的問題,評估機構向出具變更函載明:列表中第47項“右前輪胎2只”應為“左、右前輪胎2只”。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與郭XX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郭XX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保險費,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理賠。關于評估費,由于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未及時定損及賠償郭XX的損失,致郭XX訴訟至法院,故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應承擔評估費。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不承擔評估費用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關于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主張對修復后的車輛復檢并回收殘值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要求對修復后的車輛進行復檢,且要求回收替換下來的舊件(殘值),郭XX同意人保財險淮安公司復檢車輛及收取殘值,同時公估核損車輛損失金額中未顯示已扣除殘值,故對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該項主張予以準許。經審理確認,郭XX的車輛維修費為12416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124560元,由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賠償。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賠償郭XX損失12456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921元(郭XX已經預交),減半收取1460.5元,鑒定費6200元,合計7660.5元,由郭XX負擔1460.5元,人保淮安分公司負擔62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淮安市晟隆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包括:二手車價格評估、機動車鑒定評估等。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一審中提供的蘇H×××××大眾汽車牌
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零部件正廠價格為110996元,僅蓋有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理賠業務專用章。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淮安市晟隆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有無鑒定資格。2.涉案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淮安市晟隆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有無鑒定資質問題,本院認為,淮安市晟隆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包括二手車價格評估、機動車鑒定評估,且在人民法院鑒定名冊內,故該公司有機動車鑒定資質,上訴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車輛損失如何認定問題。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一審中提供的蘇H×××××大眾汽車牌
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零部件正廠價格為110996元,該價格表僅蓋有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理賠業務專用章,為上訴人單方出具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評估報告。對于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上訴認為的評估報告中無需修理的配件,因上訴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輪胎、線束總成、防火墻熱棉、防火墻等沒有損壞,無需更換,故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上訴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憲騰
審 判 員 劉 弘
審 判 員 岳 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 威
書 記 員 汪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