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帥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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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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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8民終7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740861XXXX(0-1)。
法定代表人:呂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安徽皖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帥XX,男,漢族,住江西省峽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江西玉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江西玉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帥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峽江縣人民法院(2019)贛0823民初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帥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第八條之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如無相關證件,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案中,帥XX的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在有效期內,但一審法院以免責條款規定不明確且無從業資格證不代表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為由,認定該項免責條款無效。且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時已經向被保險人明確告知免責條款。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帥XX辯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免賠事項“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中必備證書并不明確,本案事故駕駛員帥XX持合法駕駛證,具有駕駛資格,其無從業資格證書并不代表失去駕駛資格,也無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書會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條款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許可證即可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該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
帥XX向一審法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施救費33500元,并負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4日13時10分許,帥XX駕駛贛D×××××/贛D×××××車從江西省遂川縣中石鄉沿105國道往遂川縣城方向行駛,行至2059
+200M處時,遇張后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前方同向行駛,帥XX超車時未確保安全,致使與張后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刮撞后,又與對面車由李海云駕駛的贛A×××××貨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及李海云、張后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帥XX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在交警部門達成了調解,三方就事故的賠償事宜做了一次性了結。帥XX為修理事故車輛支付了修理費32000元、施救費1500元,損失合計為33500元。事故車輛贛D×××××/贛D×××××車損失的實際車主為帥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458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帥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此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險種的保險理賠責任。現帥XX依法向法院提出保險理賠的訴請,要求某保險公司對其相應損失進行理賠,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因駕駛員帥XX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從業證書,符合保險人的免責范圍。首先,保險條款約定免賠事項“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中必備證書并不明確,本案事故車輛駕駛員帥XX持合法駕駛證,具有事故車輛的駕駛資格,能夠駕駛事故車輛,其無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其次,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該條款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等證書即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無效。本案并不符合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范疇,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帥XX保險理賠款33500元。本案受理費638元,減半收取為3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帥XX2018年10月8日領取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證,證明事發時帥XX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帥XX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可以采信。帥XX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帥XX在事發時沒有取得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證。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訴辯雙方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帥XX無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導致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之免責條款予以免賠的問題。首先,該條款僅列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等籠統概括描述,并未清晰明確界定具體需要哪些資格證書,字面內容亦未出現從業資格證等表述,且從業資格證本身是一個宏觀概念,可做不同解釋,該條款約定不明,不足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其次,帥XX雖未持有從業資格證,但未喪失駕駛涉案事故車輛的資格,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帥XX未持有從業資格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也未舉證證明其未持有從業資格證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若依據駕駛員帥XX未取得從業資格而免責,明顯有違公平。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對帥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偉杰
審 判 員 陳 麒
審 判 員 胡文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劉 娟
書 記 員 謝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