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沈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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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民終2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1749841XXXX。
負責人:林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XX,男,漢族,住浙江省桐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浙江圣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干XX,浙江圣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66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沈XX承擔。事實和理由:保險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已經表明了保險合同相關免責條款的內容,并且也當庭演示了整個投保過程,其中明確了對免責條款的閱讀是進行投保的必經程序。一審判決認為網頁投保的免責條款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高于現場投保,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本案中沈XX的行為明顯有逃避事故調查的嫌疑,保險人針對此種行為設立的免責條款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以未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為由進行否定,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有失公正。
沈XX辯稱,雖然網上投保是一種新型的投保方式,但對于一般的投保人而言仍需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另外,事故發生后沈XX因為身體不適去醫院就診完全符合常理,并不能視為遺棄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沈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某保險公司支付沈XX保險金5351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沈XX曾通過支付寶平臺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浙F×××××號小轎車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整個投保過程中,系沈XX全程自助操作,保險公司對于免責條款除了設置強制勾選項外并無其他形式的提示和說明。2017年11月18日0時30分許,天氣為雨天,沈XX駕駛浙F×××××號小轎車行駛至桐鄉市烏鎮鎮黃金水岸南加油站對面地方時,因駕駛不當致使車輛側滑,與路邊的路燈發生碰撞,造成車輛、路燈及相關路產受損的事故。事發后沈XX因感身體不適,由案外人肖劍鋒開車送至桐鄉市中醫院檢查。當天8時26分許,沈XX報警,后經保險公司(即被告)現場勘察、定損及相關評估機構評估,本次事故造成路燈、廣告牌等路產損失共計20800元,造成車輛拖運、維修損失共計32710元。對于上述53510元費用,沈XX已全部自行墊付,但沈XX在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某保險公司以沈XX行為屬于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時稱相對應的免責情形為《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十四條中的“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及“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為由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盡到了足夠的提示說明義務。雖然某保險公司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設置了強制勾選項--“我已閱讀并同意《保險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作為提醒,但是由于網上投保均需要投保人自助完成,并非像現場投保時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旁指導和提醒,故相應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之要求應高于現場投保,僅僅強制要求勾選相關選項顯然是不夠的。但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再無其他提醒,且對于《免責事項說明書》的具體條款,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設置強制性彈窗或者以其他足以引起重視的方式予以提醒和明確說明,而是需要投保人自行點擊后才能顯示(事實上,投保人在網上投保本身就是因為其便利性和快捷性,因而多數人并不會選擇點擊閱讀那些對他們而言堪稱復雜的保險條款,基于此,作為格式條款的制作方和提供方,保險公司更不能輕率地僅以強制勾選的方式來履行其免責條款提示說明之義務)。最后,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投保后向沈XX作了免責事項的書面提示和告知。故,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并未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因而對沈XX不產生效力。沈XX在墊付相應款項后有權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相應保險金。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沈XX保險金5351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138元,減半收取56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之間對于以案涉車輛為保險標的成立保險合同關系,并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的商業險免責主張能否成立。對此,本院認為,案涉財產保險合同系以網絡投保的方式締結,根據我國保險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通過網絡方式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可以采取網頁的形式對其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比照保險人在本案中制作的網頁可以看出,在保險條款和免責說明書具體內容頁面出現之前,先設計了投保人已閱讀并同意保險條款及免責說明書的強制勾選框;雖投保人在強制勾選框打勾后仍可點擊查看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的具體條文,但在時間順序上無法判斷投保人一定是閱讀過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后再勾選同意,且在此之后至完成整個投保過程之前,沒有證據顯示有相關頁面設計能確保投保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其中的保險人免責條款,故該網頁設計不能視為保險人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寧建龍
審 判 員 趙 超
審 判 員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謝蔚然
書 記 員 吳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