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邢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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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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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民終7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莒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22789251XXXX。
主要負責人: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X甲,女,漢族,住山東省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乙,日照東港正律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邢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8)魯1122民初4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異議金額118959.78元。2.上訴費等由邢X甲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邢X甲系因抽動癥入院,××發時才有抽動現象,其他時候均與常人無異,故邢X甲因自身疾病入院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二、投保人邢瑞山為邢X甲投保時已經在保險單上簽字,保險單中也約定了是否存在既往病史的詢問事項和免責條款,故某保險公司不應再承擔理賠責任。
邢X乙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保險理賠款。1.2017年11月17日,邢X甲因患抽動癥入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治療20天,入院記錄明確記載邢X甲既往史平素身體健康。2.某保險公司主張邢X甲患抽動癥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但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字已經鑒定確定非本人所寫更未告知,故免責條款無效。3.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對被保險人邢X甲是否有抽動癥既往病史進行詢問。
邢X甲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128959.78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2017年3月28日,邢瑞山為以邢X甲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大地個人綜合健康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9日0時起至2018年3月28日24時止,投保險種包括個人醫療保險條款(一般醫療,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惡性腫瘤醫療,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邢X甲持有的大地個人綜合健康保險單特別約定載明:1.本保單被保險人為投保時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60周歲(含),身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員;2.本保單免賠額10000元,一般醫療保險責任和惡性腫瘤醫療保險責任共用免賠額,給付比例100%;3.有社保的被保險人,持醫保卡在社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個人支付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年免賠額10000元后給付保險金;4.無社保的被保險人但以有社保的價格購買本產品的,或有社保的被保險人但未以醫保卡就醫的,在社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對于其中的60%的部分,扣除年免賠額10000元后給付保險金;5.無社保的被保險人,以無社保的價格購買本產品的,在社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保險人扣除年免賠額10000元后給付保險金;6.本保單適用于《大地個人醫療保險條款》及《大地通達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7.被保險人自遭受該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意外為直接、完全原因而導致《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
/T0083-2013,保監發[2014]6號)中所列傷殘的,保險人按該處殘疾的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和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乘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傷殘等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2017年11月17日,邢X甲因患抽動癥進入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治療20天,入院記錄記載:邢X甲既往史,平素身體××否認高血壓病史,否認糖尿病史、否認冠心病史、否認肝病史、否認腎病史、否認輸血史,無食物過敏史,無藥物過敏史,預防接種史按計劃進行,否認手術外傷史,近期無服用阿斯匹林等藥物。出院診斷為抽動癥。住院期間,邢X甲共支出醫療費337992.9元,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111343.46元,××保險支付105290.78元,個人實際負擔121358.66元。邢X甲自費藥支出7601.12元(1815.32元+5785.8元)。綜上,邢X甲因患抽動癥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128959.78元(121358.66元+7601.12元)。
一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主張邢X甲患抽動癥在投保時投保人未向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邢X甲的疾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既往癥,是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對于邢X甲因該疾病產生的損失不予賠償。某保險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供了投保單一份、保險條款一份,投保人聲明內容為:1.本投保人自愿向你公司購買本保險,你公司已將涉及本保險的所有保險條款提供給本投保人,并就保險條款內容向本投保人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已完全理解并認可,且已告知被保險人。&
;4.本人明白且接受,既往癥不屬于保險責任。邢X甲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并辯稱投保單上簽字不是投保人邢瑞山所簽。2018年10月17日,經一審法院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某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中需檢“邢瑞山”簽名筆跡不是邢瑞山本人所寫。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一審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邢瑞山以邢X甲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邢X甲在投保時未告知其抽動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邢X甲因患抽動癥而產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本案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被保險人邢X甲是否患抽動癥的情況進行詢問,亦未提供證據證實被保險人邢X甲所患抽動癥系合同約定的既往癥,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稱一審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限額內承擔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關于邢X甲主張的醫療保險金數額。邢X甲在治療所患抽動癥過程中其自行承擔醫療費為128959.78元,根據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本保單免賠額10000元,一般醫療保險責任和惡性腫瘤醫療保險責任共用免賠額,給付比例100%”,某保險公司應給付邢X甲醫療保險金為118959.78元(128959.78元-10000元)。
綜上所述,邢X甲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邢X甲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邢X甲醫療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18959.78元;二、駁回邢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440元,由邢X甲負擔1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340元。
本院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主張一審中邢X甲提交的病歷不完整,并提交其認為完整的病歷一份,以證實邢X甲自三歲半起即罹患抽動癥。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新病歷,邢X甲未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主張邢X甲在本案所涉住院治療之前從未進行過住院治療,并主張某保險公司所稱的住院病歷有改動實際上是住院病歷原始記載有誤,在邢X甲向醫院提出異議后,醫院將錯誤信息去除然后將真實病歷提供給邢X甲。因雙方當事人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病歷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故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某保險公司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提交邢X甲住院病歷一份,入院記錄中載明邢X甲三歲半時出現不自主點頭、握手,后前往濟南省立醫院診斷為抽動癥并口服藥物治療。該病歷中加蓋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病案科復印專用章。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為保險人向投保人進行了詢問,一審已查明,投保單上的投保人簽字并非投保人邢瑞山所簽,且某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實其確實已向邢瑞山發問關于被保險人邢X甲既往病史的問題,故某保險公司主張的邢瑞山未如實告知不成立,即使被保險人邢X甲具有抽動癥的既往病史也不符合某保險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的條件,故某保險公司即使提交了與一審不同的新病歷,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滕聿江
審 判 員 馬德健
審 判 員 田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吳俊霞
書 記 員 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