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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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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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民終103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陽市***號。
負責人:楊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湖北明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棗陽市。
法定代表人:陳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棗陽市北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棗陽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40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上訴人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由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為57531元,屬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首先,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中衡評估(2018)42
201810080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是被上訴人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的,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且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中衡評估(2018)42
201810080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沒有對受損配件進行現場勘查、市場詢價、查詢與被評估資產同規格型號資產市場價格的相關證據,無法證實其評估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可知,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法院應準許。在一審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對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中衡評估(2018)42
201810080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提出了異議,并保留了7天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并在該期限內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對被上訴人請求的鄂F×××××號牽引車的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但是一審法院并未理會,依然采用了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屬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2.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施救費用過高。綜上,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3民初403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辯稱,被答辯人于2018年7月26日做出了定損,但保險公司未對評估費2300元、施救費15000元、交通費250元損失進行審核理賠,雙方發生爭議,被答辯人口頭表示由答辯人再行定損,又因損失差距,被答辯人拒絕理賠,導致訴訟。所以,原審法院并未剝奪被答辯人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講誠信,無故拖延訴訟時間。且施救費用合理,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上訴,維持原判。
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責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款共計75081元;2.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鄂F×××××車輛系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所有,該車辦理有道路運輸證,并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04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7日零時起至2018年9月26日二十四時止,被保險人為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公司。駕駛員宋天成辦理有從業資格證。2018年5月4日5時30分,宋天成持B1B2證駕駛鄂F×××××車輛由湖北省往陜西省西安行駛至事故地點與魏某駕駛的“太陽”牌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魏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為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費用12000元,支付貨物轉運費3000元,貨物轉運人向原告出具收條便條一張。2018年5月14日,襄陽市公安局襄州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襄州[交]認字[2018]第B0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天成、魏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鄂F×××××車輛的損失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其車損為57531元,原告支付鑒定評估費為2300元,支付交通費250元。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評估報告結論提出異議,認為評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機構所作,評估價值過高,要求重新評估并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的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履行自己的義務。鄂F×××××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當投保的車輛出險后,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關于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原告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而在財產保險中,第三人能否作為受益人在我國保險法中并沒有規定。本案中,保險單上雖然載明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公司,但該載明并不當然意味著就排除了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故一審法院認為,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原告適格。關于被告申請對出險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是否準許的問題。雖然出險車輛的車損系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作,但鑒定機構有相應的資質且程序合法,報告中有損失零部件的清單且附有相應的照片,被告又未能提交足以推翻原告所提交的鑒定結論的證據,故對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準許。被告辯稱其只按50%進行賠償,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鑒定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因鑒定費用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關于訴訟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之規定,除非勝訴方自愿承擔訴訟費用,否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原告訴請的貨物轉運費3000元,因沒有提交正式發票,對此訴求,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的交通費250元,因該損失不屬于車損險的賠償范圍,且原告又不能證明該損失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此訴求,不予支持。根據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訴求,一審法院核定其損失如下:(1)鄂F×××××車輛的車損57531元;(2)鑒定評估費為2300元;(3)施救費用12000元;三項合計71831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71831元。二、駁回棗陽互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77元減半收取為838.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的規定承擔義務、享有權利。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鑒定車輛損失57531元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本院認為,涉案評估報告雖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所作,但該評估公司具備相應評估資質,且對本案所涉物品評估程序合法,其評估結論有車輛損失零部件的清單及照片為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結論有異議并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又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否認該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客觀性,亦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上訴請求,因此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作為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并據此認定車輛損失為57531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2.一審認定施救費12000元是否過高。對此爭議,由于該費用有施救支付票據為證且已實際支付,涉案金額亦未超出保險范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有舉證證明其主張,一審法院認定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與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與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鄧 勝
審判員 劉雯莉
審判員 黃 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唐傲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