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蘇州捷中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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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捷中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北天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州捷中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中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4民初100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和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捷中公司的一審訴請。事實和理由:事發時,泵車正在進行混凝土澆筑,處于靜止狀態,不是在行駛中,因此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是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保監會發布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針對的僅是用于起重的特種車輛,而本案事故車輛是混凝土泵車,故不應適用該文件。
捷中公司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捷中公司的一審訴請: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人民幣11萬元(以下幣種同)。
一審查明:捷中公司就其蘇E2
**混凝土泵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4日起一年。
2017年10月19日,上述泵車在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墨玉路民豐路世紀聯華工地施工作業時,泵車泵臂第二節與第三節的連接軸突然斷裂,導致第三節臂架從空中折落,造成地面施工人員徐祥國死亡。事發后,經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捷中公司與死者親屬、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達成一致,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捷中公司依此向死者親屬賠付了130萬元。
捷中公司稱,上述車輛的商業險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該公司已經賠付了商業險保險金955744.77元。捷中公司認為,其余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賠付。
一審認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4條(現行條文順序是第43條)之規定以及保監會發布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的精神,保險人應當理賠。判決:甲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1萬元。
雙方在二審庭審中均無新的舉證。
鑒于雙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故可認定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混凝土泵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造成的損失可否列入交強險理賠范圍。涉案事故雖不是發生在道路上,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之規定,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保監會《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雖針對的是“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但涉案的混凝土泵車與此類似,可以適用該復函。需要強調的是,涉案泵車不同于普通車輛,事故風險不僅存在于通行的道路上,而且也存在于施工作業過程中,甲保險公司在投保之初對此應當是明知的,因此判決其承擔理賠責任亦是合理的。綜上,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可以納入交強險理賠范圍,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可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聰
審判員 賈沁鷗
審判員 范德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黃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