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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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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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2532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原審被告:焦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邑縣。
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原縣。
原審被告:于XX,男,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及原審被告焦XX、李XX、于XX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3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的車損部分,改判賠償車損61037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評估意見并不代表實際損失的終局性,且本案評估機構認定的車輛損失與上訴人認可的損失相差達到30000元,保險人只對涉訴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此外,上訴人作為保險公司,有權對涉訴車輛的實際維修項目、配件更換進行復勘,并且只有通過對車輛的復勘才能確定評估意見中關于損失清單的項目與實際維修項目是否相符,從而才能確定車輛的實際損失。
王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焦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李XX、于XX未發表意見。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車輛損失91037元、評估費4550元、施救費700元(一審庭審中,申請撤回拆解費9000元的訴訟請求)。以上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訴訟費由焦XX、李XX、于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6日14時30分,焦XX駕駛車牌號為津N×××××的小型客車,行駛至東昌道北側時,與王XX駕駛的車牌號為蒙A×××××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焦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經王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競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王XX的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評估報告:事故車輛扣除殘值后實際損失費用為91037元。王XX支付評估費4550元。另外,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費700元。王XX駕駛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其本人。在規定的補充舉證期間,王XX提交了車輛維修票發票。
另查,焦XX駕駛的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李XX,該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受到損害應予賠償。王XX申請撤回拆解費9000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焦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因王XX的損失已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本案中焦XX、李XX、于XX無賠償金額。王XX車損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評估程序合法,同時,王XX提交了車輛維修票發票及維修明細,可以證實王XX車損91037元,對其主張的車損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張的施救費、評估費,證據充分,一審法院均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承擔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王XX損失依法認定如下:車損91037元、施救費700元、評估費4550元,共計96287元。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車損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車損89037元、施救費700元、評估費4550元,共計94287元。以上執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焦XX負擔1100元,由原告王XX負擔103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美茹
代理審判員 史軍鋒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張紅星
書 記 員 黃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