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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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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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2民終2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哈密市伊州區。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XX,新疆君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哈密眾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巴里坤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里坤縣人民法院(2018)新2222民初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被上訴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郵寄送達費由被上訴人馬XX負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馬XX沒有提交證據證實交通事故受害人連續在城市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收入來源于城市,事實上受害人居住于農村,只是暫時在城市的學校就讀,被上訴人馬XX提交的證據已經超過舉證期限,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馬XX辯稱:死者是哈密市三中的高二學生,已經在城市生活一年以上,一審判決正確。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428572元,其中交強險賠付11149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1490元);商業險按責任比例賠償三者險30萬元,賠償車損險17082元,合計317082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XX系新L×××號車登記車主,其與萬思曉系父子關系。馬XX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90147.2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2018年5月12日9時40分,在省道S303線107
處,萬思曉駕駛新L×××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與由西向東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因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3日,巴里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65222212018000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思曉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承擔次要責任。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系農業戶籍,事發前系哈密市第三中學高二年級6班住宿學生。祖勒哈爾耐&
;吾拉孜拜系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的父親,布勒布里汗&
;馬合買提系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的母親。2018年8月7日,經巴里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解,馬XX、萬思曉等與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的父母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約定由萬思曉一次性支付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各項費用共計525000元。2018年8月13日,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的父親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賠償款525000元。2018年11月14日,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的父母出具證明一份,載明“現有馬XX和萬紅巖訴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核定新L×××號車損失為15742元,核定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損失為1490元。馬XX支付新L×××號車輛施救費134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本案中,馬XX已經對對方車輛受害人員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其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理賠,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方車輛受害人員的損失確定為:1、死亡賠償金。某保險公司抗辯死者系農業戶籍,按照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一審法院認為,死者雖系農業戶籍,但實際在城鎮居住學習,現已是高二年級在校學生,其在城鎮居住的時間已經超過1年時間,其生活和學習費用支出與城鎮居民相似,故應按照2017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即615500元(30775元×20年);2、喪葬費33966元;3、交通費酌定交通費400元;4、誤工費3908.42元(67932&
;365天×7天×3人);5、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6、摩托車損失1490元。以上合計660264.42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車輛損失費1490元,合計111490元,不足部分548774.42元,按照主要責任70%的比例即384142.09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0000元。經某保險公司核定,馬XX的新L×××號車修理費用15742元,施救費1340元,車輛損失共計17082元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馬XX損失11149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馬XX損失30000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馬XX損失17082元。案件受理費7780.63元,由馬XX負擔52.0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728.58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馬XX之子駕駛登記在馬XX名下的新L×××號車輛與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的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因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馬XX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保險合同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馬XX主張的涉案交通事故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什么標準計算的問題。雙方當事人一、二審提交的證據證實,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的死者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系哈密市第三中學高二年級住宿學生,事故發生時已在城市居住、學習一年以上,雖然死者的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但其主要生活、消費均發生在城市。一審判決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者葉爾包勒&
;祖勒哈爾耐的死亡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 軍
審判員 張 曉 麗
審判員 阿仙古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