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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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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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3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周口市,統一社會證:914116008754120838。
負責人:姚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匯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252號民事判決,要求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原審判決錯誤,河南易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車輛進行現場拆解時未通知上訴人參與,程序違法,價格過高,在庭審中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事故車輛實際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一審法院按價格鑒定報告判決事故車輛實際損失及評估,實屬錯誤。2、評估費、案件訴訟費用系間接損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原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李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214182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31日12時10分許,聶壘駕駛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郭岳321省道4公里100米處時,與陳林栓駕駛豫A×××××號中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致聶壘、陳林栓、豫A×××××號客車乘車人司廣亞、陳會麗受傷,車損兩臺的交通事故。經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聶壘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系原告李XX所有,該車的損失經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214182元,鑒定評估費9300元。原告所有的豫A×××××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251537.2元)及不計免賠,且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10月31日12時10分許,聶壘駕駛原告李XX所有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郭岳321省道4公里100米處時,與陳林栓駕駛豫A×××××號中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受損,事實清楚。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李XX21418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6元、評估費9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爭議的焦點是鑒定程序是否合法、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及評估費、訴訟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中僅有評估報告、不能確定車輛實際損失金額、鑒定程序不合法,經查,該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外委托,經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程序合法,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不應當承擔評估費、訴訟費,經查,本案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評估費、訴訟費屬于被上訴人李XX必要、合理的支出,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學智
審 判 員 胡江濤
審 判 員 曹紀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亞美
書 記 員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