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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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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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3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武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13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上訴人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137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第八條和第二十四條分別采用加黑加粗的字體做出如下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涉案事故中被上訴人黃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不得逃離現場,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有失公正。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通知上訴人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勘驗定損,在原審中上訴人為了查明客觀真實的車損數額,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鑒定申請,但原審法院未準許對車損進行司法鑒定,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
被上訴人黃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保險條款并未向我進行出示,免責條款依法不生效。
被上訴人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76855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27日9時50分,駕駛人黃XX駕駛冀R×××××小型客車行駛至廊涿高速公路廊坊方向17公里+804米處時,與張鵬宇駕駛的蒙J×××××/蒙J×××××重型半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蒙J×××××/蒙J×××××車輛乘車人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駕駛人張鵬宇受傷,蒙J×××××/蒙J×××××車輛所載貨物(煤)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XX駕駛冀R×××××號小型客車駛離事故現場。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涿州大隊作出的冀公高交認字[2017]第1392013201700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負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張鵬宇無責任,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冀R×××××車輛經交警部門委托保定佳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10704元。蒙J×××××/蒙J×××××車輛經交警部門委托保定佳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貨物損失119211元。
冀R×××××車主為黃XX,事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額78243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黃XX支付路產損失20846元,支付蒙J×××××/蒙J×××××車輛施救費29000元。黃XX賠償死者家屬810000元。
死者安某生前居住在山西省大同市,安某生前從事交通運輸業。安守花系安某父親,安守花育有兩子,分別為安某、安有。安某與妻子賀秀云育有兩子安平平、安朋鵬,安朋鵬于隨賀秀云在山西生活。
黃XX主張損失有:死亡賠償金: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9元×20年=564980元;喪葬費2016河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6987÷2=28493.5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6871元,其中兒子安朋鵬19106元×2年÷2人=19106元,父親安守花19106元×5年÷2人=47765元;處理喪葬人員食、宿、誤工費20000元;安某車輛損失119211元,以上公司899555.5元,因僅賠償安某家屬810000元,所以主張810000元,先由交強險承擔112000元,剩余698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路產損失20846元、施救費29000元,共49846元由第三者責任險承擔;黃XX車輛損失10704元,由機動車損失險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黃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此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黃XX為冀R×××××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三者方車輛損壞,路產損壞,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墊付了三者方的損失。黃XX作為被保險人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各項損失費用的主張,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稱黃XX存在逃逸情節,本案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將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告知和說明,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鑒定申請書,請求委托鑒定機構對蒙J×××××/蒙J×××××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2017)冀0681刑初322號刑事判決書已對損失數額予以確定,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申請不予支持。黃XX主張死亡賠償金564980元、喪葬費28493.5元、被撫養人費生活費安朋鵬19106元、安某車輛損失119211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黃XX主張安某父親安守花被撫養人生活費47765元,因未提交證據證明隨安某生活,支持2016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798元×5年÷2人=24495元;黃XX主張處理喪葬人員食、宿、誤工費20000元,酌定支持10000元。黃XX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0元,酌定支持50000元,以上共計816285.5元,因黃XX家屬僅賠償安某家屬81萬元,固認定81萬元。黃XX墊付路產損失20846元、施救費29000元予以認定,以上共計859846元,扣除交強險應承擔的112000元后,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黃XX7478**元。原告車輛損失10704元,由機動車損失險承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黃XX各項損失共計75855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8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能否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相應保險責任;二、一審未準許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程序是否正當。
關于爭議焦點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因黃XX存在肇事逃逸行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應免除相應保險責任。但黃XX不認可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稱未收到保險條款。雖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但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中因上述情形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仍負有舉證證明向投保人履行過法定提示義務的責任。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向黃XX交付過保險條款,以及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過提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黃XX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能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相應保險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對于蒙J×××××/蒙J×××××車輛的損失數額,已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刑初322號生效刑事判確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然在一審中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判決所認定事實的相反證據。故一審法院駁回其重新鑒定的申請,程序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8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王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陳 寧
書 記 員 邊 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