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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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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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52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開發區***號大慶服務外包產業園********座。
負責人:王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該公司職工,現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個體,現住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28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實習期不得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張XX違反該規定,駕駛牽引掛車發生事故,且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發生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告知和說明,投保人已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予以免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實其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所以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一審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146845元[其中主車損失126400元(含殘值450元)、鑒定費5895元、施救費1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XX所有的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于綏化市正大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限額278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018年8月10日10時45分,原告駕駛該車輛沿山深線(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沭陽縣蕭山路交叉路北側200米處時,與前面同向行駛的楊少華駕駛的魯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后魯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續撞劉蒙駕駛的蘇C×××××號重型貨車,致車輛損失,無人受傷。事故經沭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213224201800043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少華、劉蒙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50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其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價格評估,該公司作出【2018】交司鑒字3-2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主車損失126400元(含殘值45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5895元。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146845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請求的車損過高,應以其公司定損數額7.8萬元為準,且駕駛室未達到更換標準,鑒定的損失殘值過低;施救費過高。另因駕駛員駕駛證在實習期內,實習期間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原告駕駛員違反該規定,屬于免責事由,所以其公司拒賠。被告公司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保險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單及投保人聲明,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加蓋公章,聲明中填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證實其公司就免責事由已向投保人釋明,原告車輛的司機正處實習期,屬于免責事由,其公司拒絕賠償。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投保人聲明”提出異議,并向本院提交了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內容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給我公司提供的都是批量保單,保險公司從未向我公司解釋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我公司也沒有收到保險條款,投保單蓋章也都是批量蓋章的,蓋章的時間也不是投保的當時,而是后期批量一起蓋的章。我公司從示書寫過任何內容,也無人在投保單上簽字,我公司并不了解條款和投保單的內容”。另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證實原告車輛損失為126400元(含殘值45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5895元。一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承認原告張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張XX所有的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同向楊少華駕駛的魯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追尾續撞劉蒙駕駛的蘇C×××××號重型貨車,致車輛損失、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少華、劉蒙無責任。上述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本案標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論焦點為被告公司抗辯的車輛駕駛員屬于實習期間駕駛帶掛機動車輛屬于免責事由,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書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對此原告亦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單位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上述雙方提交的證據證實被告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聲明書中雖蓋有投保單位公章,但書寫字體被告公司無證據證實系投保單位人員填寫,故不能充分證實被告就保險合同的免責事宜盡到了告知義務,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送達了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綜上,被告主張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有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佐證,故原告依據鑒定結論主張車輛損失為125950元(126400元-殘值4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抗辯駕駛室未達到更換標準、應以其公司定損數額7.8萬元作為原告車輛的損失數額,因被告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客觀性、合法性,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原告請求的施救費1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票據佐證,被告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支出的施救費過高,因原告的施救費用已實際支出,被告無證據證實施救費的支出存在違法情形,故本院對原告請求的施救費予以支持。被告辯稱不承擔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X損失146845元(包括車輛損失125950元,鑒定費5895元,施救費15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關系的成立及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對保險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的問題。
本案中,張XX對其在實習期內駕駛案涉被保險車輛的事實無異議,但其提出,在對被保險車輛進行投保時,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亦未對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不予理賠的免責情形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告知。對此,某保險公司舉示了加蓋有大慶市嘉宜偉業運輸有限公司印章的投保人聲明,但大慶市嘉宜偉業運輸有限公司否認某保險公司向其送達保險條款和向其進行提示告知的事實,并稱蓋章亦是在投保的后期連同其他投保車輛一同加蓋的印章。在此情形下,某保險公司未能舉示相應的證據,對其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和對其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的事實進行進一步證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根據該法律規定,本案中,在某保險公司未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就條款中載明的免責情形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的情況下,其提出的不予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3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朱 麗
審判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康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