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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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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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52民終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
負責人:陳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林XX,廣東圣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男,漢族,住廣東省普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2018)粵5202民初1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林XX,陳X甲的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榕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5202民初175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陳X甲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本案中,肇事車輛贛C×××××號車輛的行駛證上登記使用性質為貨運,在承保時該車已經明確為營運性車輛,而駕駛員陳宏展并不具備貨運從業資格證,其依法不能從事道路貨運活動,其無證駕駛的行為已經完全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樣根據上述管理規定第十條,“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也即是根據交通部的明文規定,駕駛貨運車輛必須具備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該兩種證件并不矛盾也不互相重合,因此,一審所稱“陳宏展取得駕駛證并處于有效期內”是事實,但同時必須承認陳宏展無從業資格證已經導致其不符合經營性道路貨運駕駛員的法定條件,其不具備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法定資質。另外,從《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小點、《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第6小點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小點的約定可見:“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見得,保險條款中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法規是一致的,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的許可證就是指貨運從業資格證。另外,根據中保協發[2015]153號文件可見,上述保險條款均是參照在財產險監管部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印發《中保協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形成的,因此上述保險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符合行業規定,且也是明確、具體的。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已經查明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就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的相應免責條款以加粗黑體字予以標識,并由投保人陳X甲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其收到了上述保險條款及理解了免責條款內容。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已經舉證投保單證明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送達、提示、解釋說明的義務,相關的免責條款依法應在本案予以適用。但一審法院卻以陳X甲否認就認為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且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判決結果錯誤。
陳X甲辯稱: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免責條款是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且對投標保人有重大影響,其免責條款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但本案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表述內容為駕駛機動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管理證書或其他的必備證書,該表述極為籠統不明確,具體是指什么類型和什么名稱的證書,均沒有明確指出,如果任由某保險公司在事后自由解釋,對本案的被保險人是不公平的,在某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和說明是何種證書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作為普通人按照一般理解,該條款所指的許可證書可以理解為是駕駛證,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以該條款作為免責事由對陳X甲不具有效力的。再者,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因駕駛人操作不當引起的,與駕駛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證沒有因果關系。
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贛C×××××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賠付車輛損失人民幣(下同)123572元,在贛C×××××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賠付車輛損失45550元,并依贛C×××××半掛牽引車、贛C×××××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約定向陳X甲支付車輛施救費8000元(本項金額合計177122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贛C×××××半掛牽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支付保險金218000元。三、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贛C×××××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賠付車輛損失35000元。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審理查明,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萬載裕隆汽運有限公司,實際支配人為陳X甲,2017年6月8日,陳X甲為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00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2000000元/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2000000元/座,以上保險均同時購買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6月9日0時至2018年6月8日24時止。某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第(二)款第6小點、《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四十條第(二)款第6小點及《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小點均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該條款與其他責任免除條款以加粗黑體字予以標識。2018年4月7日5時55分,陳X甲員工陳宏展駕駛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重型廂式半掛車從惠州市惠東往大湖溪方向行駛,行至惠州馬安墓園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的路燈與綠化帶,造成駕駛員陳宏展、乘客陳偉國受傷,路燈、綠化帶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15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41304[2018]D0128)》,認定陳宏展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偉國在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因車輛施救需要,陳X甲向惠州市惠城區東運停車場支付了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號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施救費8000元。經某保險公司勘查定損,陳X甲、某保險公司和惠州市惠城區豫惠汽車修理廠于2108年6月27日確定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123572元,贛C×××××車的損失為45550元。車輛維修后,陳X甲分別向修理廠支付了上述二筆車輛修理費123572元、45550元。事故造成該路段路燈及綠化帶損壞,經某保險公司勘查定損,確定路燈修復費用為15000元,綠化帶修復費用為20000元。陳X甲分別向施工修復單位支付路燈修復費用15000元,綠化帶修復費用20000元。陳宏展和陳偉國均系陳X甲聘請的員工,陳宏展持有A2駕駛證,具備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資質。陳宏展和陳偉國因本次事故受傷,經陳X甲和陳宏展、陳偉國協商一致,陳X甲向陳宏展賠償損失18000元,向陳偉國賠償損失345000元,均已賠付完畢。另查,陳X甲單方委托廣東華民司法鑒定所對陳偉國本次事故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5月30日,廣東華民司法鑒定所作出華民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371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陳偉國構成九級傷殘,無需后續治療費用;需康復費3500元;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建議:護理期內,傷后前30天配護理人員2名/天;余30天配護理人員1名/天。增加營養費共1200元)。某保險公司在庭審時認為陳宏展、陳偉國因治療自身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存在非醫保用藥情況和陳X甲舉證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法庭當庭給予某保險公司休庭后5日內就此提交鑒定申請,逾期,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此后,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其異議提出鑒定申請。再查,金和鎮和南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陳偉國居住于廣東省揭西縣,該住址在該村委范圍內,屬于城鎮區域。陳偉國的被扶養人:父親陳友潘,母親李少明,共有扶養人2人。女兒陳佳琪,兒子陳孝南,女兒陳佳慧,共有撫養人2人。
一審法院認為,陳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陳宏展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予以采信。陳X甲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其本次事故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作出“駕駛員陳宏展并不具備貨運從業資格證,其無證駕駛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上述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的辯稱而拒賠,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確已就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的相應免責條款以加粗黑體字予以標識,并由投保人陳X甲在投保單蓋章確認其收到了上述保險條款及理解了免責條款內容,但由于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免責條款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以體現雙方合同權利義務對等。雖然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存在關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但該約定中有關“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概念過于寬泛,并無具體解釋說明為何種許可證或必備證書。就本案而言,陳宏展取得了駕駛證并處于有效期內,且事故原因是陳宏展操作不當,與其有無貨運從業資格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在承保時就該車應具備何種許可證或必備證書已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說明,而投保人陳X甲亦否認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說明義務,故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就上述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的免責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陳X甲請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賠付贛C×××××半掛牽引車維修費人123572元、贛C×××××車維修費45550元、車輛施救費8000元,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賠付路燈修復費用為15000元,綠化帶修復費用為20000元,上述損失均經過陳X甲、某保險公司勘察定損,且數額并沒有超出陳X甲、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支持。陳X甲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其先行賠償給陳宏展、陳偉國的各項損失,依法有據,可予支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參照《廣東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陳宏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1.醫療費:10604.30元;2.住院伙食費:1300元。3.誤工費:4962.45元。根據道路運輸業年收入為計,陳宏展住院13天,醫囑全休14天,即67085元/年÷365天×27天=4962.45元;4.護理費:3185.83元。以其他服務業年收入為計,即89449元/年÷365天×13天=3185.83元;交通費:260元。以上5項合計:20312.6元。陳X甲請求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支付其已賠付給陳宏展費用18000元,沒有超出核定的金額,符合陳X甲、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支持。陳偉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1.醫療費:25353.19元;2.住院伙食費:2900元;3.營養費:1200元,參考司法鑒定意見;4.康復費:3500元,陳偉國因傷致殘,康復需要費用,且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可予采信;5.殘疾賠償金:163900元,陳偉國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為20%,以20年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即40975元/年×20年×20%=163900元;6.被扶養人生活費:130858元,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基數,其中:陳友潘:30198元/年÷12月×92月×20%÷2人=23151.8元;李少明:30198元/年×20年×20%÷2人=60396元;陳佳琪:30198元/年÷12個月×11個月×20%÷2人=2768.15元;陳孝南:30198元/年÷12個月×26個月×20%÷2人=6542.9元;陳佳慧:30198元/年÷12個月×151個月×20%÷2人=37999.15元;7.護理費:18071.74元。陳偉國護理期60天,30天2人護理,30天1人護理,對于前30天的護理費,以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9449元計,對于后30日的護理費,應認定為陳偉國的家屬或近親屬護理,陳X甲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損失,可以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40975元的標準計算,即89449÷365×30×2+40975÷365×30=18071.74元;8.誤工費:9557.32元。根據道路運輸業年收入為計,67085元÷365天×52天=9557.32元;9.精神撫慰金:10000元;10.交通費:580元;11.鑒定費:3210元。以上11項合共369130.25元。陳X甲請求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支付其已賠付給陳偉國費用200000元,沒有超出核定的金額,符合陳X甲、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訴訟費雖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但法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故保險公司是否需承擔訴訟費,是依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而定,因此,某保險公司對此的抗辯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向陳X甲支付贛C×××××車輛維修費123572元、贛C×××××車輛維修費45550元、車輛施救費8000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支付保險金218000元。三、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向陳X甲支付路燈修復費用為15000元,綠化帶修復費用為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7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其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肇事司機陳宏展無從業資格證,其不具備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法定資格,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存在關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肇事車輛駕駛員陳宏展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表明陳宏展具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資質,其無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肇事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第二,從業資格證是對從事相關運輸行業駕駛員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而車輛駕駛證是對駕駛機動車能力的認定;獲取車輛駕駛證與是否已獲取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并無關聯;未獲得駕駛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將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無相關從業資格證從事運輸行業活動受到的是運輸管理部門的處罰。第三,從《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存在關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內容看,并未出現從業資格證等表述,僅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等籠統概括描述,但哪些部門核發,具體是何許可證書、必備證書,該格式免責條款并未規定清楚、詳細,因此,也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已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亦應當認定為未發生法律效力。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二審上訴主張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77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嘉銀
審判員 洪如玉
審判員 吳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黃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