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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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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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6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綏德縣。
負責人:王X甲,系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綏德縣。
法定代表人:郝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陜西省148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法院(2018)陜0826民初17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以及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保險金600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鑒定程序違法,且車輛損失鑒定過高,存在過度維修,擴大損失的情形,故案涉車輛損失的認定不應當以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為準。2.本案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不應采納,且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故上訴人不應承擔本案的鑒定費。
運通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鑒定費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運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事故車輛損失費92735元,施救費、吊車費共計6500元,鑒定費2777元,共計102012元;2.本案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10月23日,登記在運通公司名下的陜
****東風牌重型半掛車、陜K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運通公司;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3日24時止。陜
****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7760元,陜K74**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0280元。2018年6月21日,駕駛員劉小平駕駛以上車輛沿橫山環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橫山環城路建安家園路段與同向行駛在前的郝志鋒駕駛的陜K****重型半掛車、陜K65**半掛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榆林市公安局橫山縣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2018第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小平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郝志鋒無責任。陜
***東風牌重型半掛車、陜K***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經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陜榆正機司鑒所[2018]車鑒字1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陜
61**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損失金額為92580元;運通公司支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費2777元。從事故發生地到榆林市橫山區城區修理廠約5公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運通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陜
***東風牌重型半掛車、陜K*****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92735元。經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陜榆正機司鑒所[2018]車鑒字1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陜
***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損失金額為92580元。審理中,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該車損失鑒定過高,并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過高的相關證據,故一審法院決定不予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應按照該鑒定意見確定的車輛損失賠償運通公司925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指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運通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2777元,予以支持。運通公司提供的兩支施救費票據均為勞務費、拖車施救費,故運通公司同時主張進行吊裝施救沒有證據佐證,不予支持。運通公司主張的施救費,應按照保險事故車輛的車型、事故發生地到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城區修理廠路程,參照陜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標準計算酌定1200元為宜。根據《訴訟費用交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由敗方承擔,勝方自愿承擔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數額。綜上,某保險公司其他抗辯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運通公司保險金96557元。駁回運通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運通公司負擔12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5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依據案涉鑒定意見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費是否正確以及本案鑒定費應否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了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于訴前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書來證明案涉車輛的損失,經審查,以上鑒定機構及出具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員具有相關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意見。因此,上訴人未提交其他反駁證據,僅以被上訴人自行委托鑒定為由,主張鑒定程序違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來認定案涉車輛損失費并無不當。
關于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敝幎ǎ景钢校簧显V人支付的鑒定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柳 強
審判員 高 清
審判員 王偉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會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