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財產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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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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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65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男,漢族,住吉林省長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吉林金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財產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吉0191民初30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吉0191民初3069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1萬元;二、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張X負擔。事實與理由:1.駕車駛離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免賠情形;2.免責條款已在合同中做加粗加黑處理,盡到了提示義務。
張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張X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359328.7元,包括交強險賠付11萬元,三者險賠付249328.7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張X所有的×××機動車于2017年4月6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同年6月22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三者險。2018年4月13日(在保險期間內),駕駛員姜某某駕駛上述車輛沿隆化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公鐵橋上,將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行人侯某某碾壓,造成侯某某當場死亡。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綠園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綠認字(2018)第2201062018A00008-01號﹞:姜某某、侯某某承擔同等責任。2018年6月12日,姜某某代替張X向侯某某家屬侯立明、盛某、孫晶支付了賠償款50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530608.4元;喪葬費28049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尚欠侯某某親屬約11萬元,并簽訂了《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收條》?,F張X認為:張X既然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時由駕駛員代為張X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款,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定向張X支付賠償款共計359328.7元,保險公司拖延至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21時許,姜某某駕駛×××號楚勝牌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隆化路由東向西駛至公鐵橋上,將倒在北側機動車道內的行人侯某某碾軋后駕車駛離,經120急救人員確認侯某某當場死亡。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綠園大隊出警,作出長公交綠認字(2018)第2201062018A00008-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某某、侯某某承擔同等責任。案發后,姜某某與侯某某妻子盛某、兒子侯某1達成《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約定姜某某賠償受害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1萬元給盛某、侯某1,該61萬元賠償款已于庭審前支付完畢。
庭審期間,姜某某出庭作證,認可由張X主張保險賠償,其證言如下:“我當時的情況,我不知道是軋到的人,2018年4月13日晚9點左右,西環城中間萬盛理想國西行50米隆華路上,我前面有一輛小白車,我跟著前面的白車,我看到它左拐了,道路上有一個東西,我也往左拐了,白車停下了,我也停下了,我感覺是一個人,白車走了,我掉頭回到原地看到是一個人,我報的警。當時路上沒有路燈,當時車上一點感覺都沒有,我以為白車掉的東西,結果回去看是一個人?!?br>另查明:死者侯某某系長春市綠園區居民,為非農業家庭戶口。
再查明:×××號楚勝牌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登記所有人為張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姜某某駕駛該車已取得C1駕駛證。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責任免除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由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一審法院認為:張X為×××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張X投保車輛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侯某某死亡,司機姜某某已經向侯某某家屬支付賠償款61萬元,司機姜某某認可由張X主張保險賠償。故張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關于死者侯某某的損失問題。關于喪葬費,參照張X主張的2017年度本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喪葬費28049元應予保護;關于死亡賠償金,死者侯某某系長春市綠園區居民,應當根據吉林省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參照張X主張的2017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30.42元,侯某某的死亡賠償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應予保護;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侯某某的死亡后果、本地實際生活水平及賠償義務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一審法院酌定侯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死者侯某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三項損失金額共計588657.4元,已超出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將110000元賠償限額全額賠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三者險50萬元限額內對剩余損失478657.4元承擔50%的賠償責任,應予賠償239328.7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張X保險金349328.7元(110000元+239328.7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抗辯肇事逃逸及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問題。本案中肇事司機姜某某雖駕車離開,但其當時沒有發現碾軋了倒在機動車道內的死者侯某某,且其掉頭回到原處發生死者后隨即報警,“駕車駛離”和主觀上“肇事逃逸”是兩個法律概念,且交警部門經調查后雖認定姜某某存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駛離現場的行為,但并不屬于肇事后逃逸。據此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屬于肇事逃逸不予賠付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無證駕駛的問題:第一,姜某某持有C1駕駛證非無證駕駛;第二,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應具有特種車輛駕駛證的抗辯未能提供相應依據;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爆F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或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某保險公司所提抗辯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張X賠償款349328.7元;二、駁回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690元減半收取3345元,張X負擔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270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肇事司機姜某某駕車駛離行為是否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賠事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該條款設置之本意,目的是要求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措施,救治傷者,保護事故現場,以防止損失持續擴大,進而縮小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反之,若發生逃逸行為或者其他放任損失擴大的擅自離開行為,則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姜某某雖駕車離開,但結合當時夜間無路燈照明、視線不好、駕駛專項作業車、跟車、被害人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行車情況,其發生事故后未予察覺,故其主觀上不認為是其所為才駕車駛離;姜某某掉頭查看發現死者后,主動撥打電話報警,盡管沒有打通,但反映出主觀上沒有逃脫之故意;特別是結合交警部門關于姜某某是駕車駛離、責任劃分為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可以確認姜某某并非肇事逃逸逃避責任,不屬于保險公司免賠事由。同時,某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提請被保險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已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格式條款對張X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閆冬
審判員 王博
審判員 常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蘇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