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方廣廈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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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101民初122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9-01-24
原告:北京東方廣廈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東方廣廈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東方廣廈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廣廈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東方廣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10192元;2、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遲延履行保險金利息之付清之日止,到立案前利息額為385.06元;3、訴訟費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9日原告在被告處為本單位車牌號×××寶馬轎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21日00時起至2019年1月20日24時止。2018年1月27日零時我關聯公司員工郭華敏駕駛上述車輛在豐臺區西四環輔路岳各莊南橋北50米沒有謹慎駕駛,致使車輛沖破隔離網撞到路邊的樹上,造成車輛損壞。郭華敏在天亮后向保險公司和交警報案,報案后被告工作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并向郭華敏詳細詢問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后交警出具了郭華敏負事故全責的責任認定書,被告聯系合作救援單位將原告車輛拖走。在后續保險理賠過程中,被告工作人員要求低價收購原告事故車輛,原告認為收購價格太低而未同意,之后被告便低價定損,同時又以原告出險后未及時通知被告而拒賠。而原告是在被告保險條款限定的四十八小時之內通知的被告。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確實在我方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原告陳述2018年1月27日發生交通事故,我司經查確認,事故發生在2018年1月27日凌晨,但駕駛員沒有當場報警,而是棄車離開現場直到2018年1月27日上午才通知我司現場查勘,我司發現該車碰撞了路邊綠化帶,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我司對自稱的駕駛人員調查,其陳述在事發前及事發后的行為與實際不符,其在2018年1月27日凌晨接到幾個電話后,才進行報警,存在換駕行為,根據保險第8條第2款第1項規定,我方不負責賠償。原告訴請中的車輛損失費超過我司定損金額,我方認為本案存在拒賠情形,且合同中主張利息損失無事實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017年12月19日,東方廣廈公司為車牌號為×××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東方廣廈公司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載明:事故時間2018年1月27日11時,當事人郭華敏,據當事人自述,當日零時許A車沖破防護網駛入綠化帶,A車前部與樹相撞,A車左側右側車身前部底部損壞,無人傷,右后輪損壞,防護網損壞。報警時間為10時19分。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該認定書的記錄均是當事人自述,不能反映真實的現場;2.東方廣廈公司提供北京愛車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結算單及發票,證明兩次維修車輛共花費210192元,某保險公司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表示該數額明顯超出定損的數額,且第二次維修距離第一次維修兩個多月,無法表明二次維修與本次事故的因果關系;3.東方廣廈公司提供《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證明已完成合同中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對合同的真實性認可,但表示該合同第八條第(二)款中用加粗加黑的字體約定了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情形,其中情形之一即為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4.某保險公司提供《車險理賠虛假案件調查表》及通話記錄若干,證明駕駛員郭敏華在2017年1月27日發生事故后,并未及時報警及報險,且在8點至10點接打多通電話后才報險及報警,明顯與常理不符,可能存在換駕的情形。東方廣廈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駕駛人未及時報警及未及時報險的行為是否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本院認為,首先,某保險公司于簽訂保險合同時向原告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中就免責條款進行了詳細表示,并用加黑加粗的字體對免責條款進行了記載,應視為所涉免責條款發生約束雙方的效力。本案中原告在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形下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符合該商業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則依據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不承擔保險責任;其次,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本案中,原告自述事故造成道路左側防護網損壞,則其負有向交通管理部門立即報案的義務。在駕駛員具備報案條件情況下應立即報警,不能擅自離開現場。上述規定的意義在于,事故發生后通過對駕駛員的現場審查,可以對其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及駕駛狀態如何等諸多事項進行確認,以便進一步確認事故現場及相應責任。原告雖主張涉案事故無人員傷亡,且事故不大,所以不需要立即報案,但上述情形均非其免除報警義務的合理理由,結合本案事實,法院認為恰是因為原告駕駛員未及時報警及報險,直接影響了交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對事故原因的判斷。交管部門現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均載明是原告自述,無法還原事故現場,也無法使保險人據此履行保險責任。故本院認為,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北京東方廣廈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29元,由北京東方廣廈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