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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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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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3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蘭溪市。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寧XX,男,漢族,住蘭溪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54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寧XX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損失系錯誤的。1、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暴雨不會直接造成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械原理,發動機進水后熄火的情況下處理得當發動機不會損壞。車輛強行涉水或在水中熄火仍然強行啟動會導致發動機損壞。發動機損壞并非暴雨直接造成,而系駕駛員處理不當造成,屬于人為的因素。該案因寧XX遭遇積水,涉水行駛導致的發動機進水后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因此,本案中發動機的損壞并非暴雨直接造成的,其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2、涉案車輛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且投保時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第10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該責任免除事項已在投保時明確告知投保人,并由其在投保單、免責事項說明書單證簽收單以及投保人聲明上簽字確認,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在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后,該責任免除條款應當生效。涉案車輛中的發動機損失部分是由于發動機進水導致的,屬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范圍,且某保險公司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二、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有單獨的附加險&
;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是為滿足保險消費者多樣化、個性化、差異化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附加險,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是否投保該險種。寧XX并沒有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則某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三、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屬錯誤。評估費是寧XX單方委托評估、系其自身舉證支出,屬于擴大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寧XX答辯稱:本案事故發生前我的車一直都是投保于某保險公司的,我交了錢,簽了字就走了,也沒有人向我解釋過合同的內容。發生事故之后,保險公司的人才告訴我發動機進水是不賠的。我看到合同上面確實寫著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不賠,但如果是暴雨、洪水的情況是要賠的,本次事故中我的車輛受損的原因是暴雨,所以應當理賠。
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寧XX由保險事故所遭受經濟損失67449元、價格評估費1800元,合計人民幣692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2日,寧XX以其所有的浙G×××××號多用途乘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131905.20元)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7年9月8日0時至2018年9月7日24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第十條第(八)項約定,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2018年4月29日23時至4月30日5時,根據蘭溪市國家一般氣象觀測站、游埠區域自動站的檢測資料顯示,蘭溪游埠出現了強降水天氣,6小時降水量達49.9毫米,其中4月30日5時一小時降水量17.1毫米。2018年4月30日凌晨,寧XX駕駛浙G×××××號車在距離游埠鎮中洲村上葉18號約1公里的地方遭遇了積水,導致了車輛損壞。2018年6月7日,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書載明,浙G×××××號車在2018年4月30日事故中遭受的車輛損失為67449元。寧XX為此支付評估費1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寧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事實清楚、明確,應受法律保護。根據2018年5月31日的浙江省氣象證明可知,事發當天游埠鎮出現了強降水天氣,寧XX遭遇積水,涉水行駛導致了車輛損壞。某保險公司對寧XX因強降水天氣涉水行駛遭遇車輛損壞的事實未予反駁,但提出“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賠范圍,僅對除去發動機后的損失進行賠償,在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涉案車輛包括發動機的損壞系由強降水天氣造成。且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它既約定了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的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又約定了“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賠范圍,應當明確說明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差異及適用條件。我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某保險公司主張對發動機的損失免賠,不予支持。另,某保險公司提出事發當日未達到24小時內降水量超過50毫米的“暴雨”標準,然則保險條款并未對暴雨作出解釋,且浙江省氣象證明中雖未出現“暴雨”字眼,但出現了“強降水”,強降水在氣象學上也被稱為“暴雨”。故涉案車輛的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我國保險法亦規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寧XX為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評估費用18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對寧XX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寧XX支付理賠款67449元、評估費18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浙G×××××號車輛在本案所涉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是否系上訴人的理賠范圍。依據浙江省氣象證明可知事發當天出現強降水天氣,強降水也稱為“暴雨”,而暴雨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系上訴人的理賠范圍,但上訴人提供的保險合同又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責范圍。因此,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暴雨責任”與“進水責任”兩種情形同時出現,導致在事實同一的情況下責任承擔相異。故保險合同第六條第(四)項與第十條第(八)項約定的內容存在矛盾。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內容由保險人單方擬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幾乎沒有參與的機會,只能對保險條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修改的權利?,F上訴人將涉案車輛受損的原因鎖定在“發動機進水”而不予賠付,其未考慮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作出對己有利的解釋行為,不符合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在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因無法預料的事故而導致的財產及人身損害的風險,因此,保險人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地履行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綜上,上訴人提出免責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晉
審 判 員 金 瑩
審 判 員 張淑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 劉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