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華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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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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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民終1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滄市金旭之光小區*樓。
負責人:艾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該公司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X,男,佤族,個體駕駛員,住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順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云0927民初4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對被上訴人的停車費的認定錯誤,停車費不應當得到支持。被上訴人并未支付過該費用,未產生該項損失;該費用屬于行政強制(扣押)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且保險賠付的是事故的直接損失,停車費屬于間接損失應該由事故者本人承擔。2、一審對被上訴人的營運損失費的認定錯誤,車輛營運損失費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屬于單方事故,是因被上訴人的自身的失誤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而造成的經濟收入減少應該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本案肇事人華X因自身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上訴人應按保險條款賠付車輛修理費、第三者物損的費用、合理必要的施救費,停車費、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因華X自身的過錯造成,上訴人應免責。
華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客觀公正,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以及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以下損失:1、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合計191042.00元、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停車費6250.00元、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共382天,253元/天營運損失費96646.00元、維修護欄費用21000.00元,共計314938.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日,原告華X駕駛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由滄源縣城區方向往滄源縣水泥廠方向行駛,01時10分許,當車行駛至滄源縣耿(永和)滄線K63+100m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所駕駛的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撞到道路右側的鋼筋混凝土防護欄,造成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及公路防護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滄源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駕駛的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并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及時予以賠償,造成了原告在經濟上損失的事實。
一審認定華X賠償損失為:1、車輛修理費191042.00元;2、停車費6250.00元;3、營運損失費96646.00元;4、修復公路防護欄損毀費用21000.00元。共計人民幣31493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在駕駛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駕駛的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及公路防護欄損壞的后果。原告駕駛的肇事車輛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事后由于被告未能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應當賠償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以及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華X各項損失人民幣314938.00元。案件受理費6024.00元,減半收取3012.00元,由原告華X承擔512.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500.00元。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修理廠出具的證明一份,欲證明修理廠對停車費予以放棄,不應支持停車費;被上訴人華X質證認為,只要修理廠不主張,華X也放棄該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情況說明無修理廠的印章,對證據不予采信。
上訴人華X提交了云南正益建設有限公出具的發票,并說明該發票是據修理預算單出具,發票數額高于一審訴訟主張的21000元,且被損壞的道路設施因無錢至今未修復。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款的支付條件不成熟。本院認為,對被損壞的道路設施修復所造成的損失屬上訴人賠償范圍。
經審查,一審認定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造成的停車費及營運損失是否免責。
本院認為,華X在駕駛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及公路防護欄損壞的后果,肇事車輛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華X的損失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事故車輛云S×××××號重型自卸貨車系依法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致該貨車受損進行維修,在維修期間無法用于運營,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應獲得賠償,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存在遲延定損情況,導致至今事故車輛仍停放于修理廠,所產生的停車費亦應由怠于履行義務的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雙方簽訂的商業三者險條款中雖然明確約定停運損失為間接損失,但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免責條款已交付給投保人華X,對投保人華X盡到了對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故對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2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建紅
審判員 蘇國權
審判員 龍 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楊 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