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渦陽縣逢源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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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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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終3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渦陽縣逢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渦陽縣***號。
法定代表人:馮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渦陽縣逢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逢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55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逢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逢源公司車輛損失33000元;2.本案上訴費用由逢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保險合同第十六條明確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多次催促逢源公司在受損車輛拆解時通知上訴人一起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然而逢源公司卻置之不理,一個月后獨自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損失評估,這一方面直接違反了該條款約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因長時間拖延維修致使損失擴大的可能性,這樣的結果某保險公司自然不能接受。鑒于逢源公司的違約,某保險公司依據上述第十六條的條款約定,只能重新核定,因此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合法合理,其33000元的車損評估結果理應得到認可。2、逢源公司的損失不應得到賠償。逢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修車發票,不能證明該受損車輛己經修復并支付了維修費用。由于保險遵循的是補償原則,鑒于條款中己多處約定索賠需提供費用發票,因此某保險公司不能對逢源公司無費用票據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逢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一審中某保險公司雖對逢源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向法庭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應當以逢源公司提交的評估結論為準,確定逢源公司的財產損失數額。逢源公司是否實際維修實際支付維修費不影響某保險公司依照財產保險合同支付賠償款。
逢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依約支付逢源公司車輛損失款89000元及評估費4480元,共計9348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1日5時15分左右,逢源公司駕駛員李志友駕駛皖S×××××重型半掛牽引車自南向北行駛至亳州市307省道235公里500米處時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與正常行駛的藺小六駕駛豫H×××××重型倉柵貨車發生碰撞后,又與王宏飛駕駛的皖
520**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亳州交警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志友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藺小六、王宏飛無責任。2018年7月17日經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評估報告,逢源公司車輛的損失是89000元,評估費4480元。事故車輛皖S×××××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不計免賠車損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5日0時起至2018年11月4日24時止。
一審法院認為,逢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以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逢源公司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如下:車輛損失費89000元,評估費4480元。逢源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其依據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請求某保險公司按約定在其承保的賠償限額內,對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予以賠償,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逢源公司各項損失合計9348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37元減半收取1068.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是否應當采信。
案涉皖S×××××車輛的損失,逢源公司提供了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系評估人員根據逢源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文件并對車輛進行勘驗后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評估報告中附有相關車損的照片。而某保險公司針對皖S×××××車輛的損失提供的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報告,系評估人員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材料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評估人員并未對車輛進行勘驗,評估報告中也未附有相關車損照片,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該評估報告系在事故發生4月余且未對車輛勘驗情況下作出,相對于逢源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不能客觀反映皖S×××××車輛的損失的真實性,對該評估報告不予采信。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雖對逢源公司主張的皖S×××××車輛損失提出異議,但拒絕申請鑒定,故一審法院依據逢源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作為認定案涉皖S×××××車輛損失的依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另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逢源公司不能證明該受損車輛己經修復并支付了維修費用,對案涉損失不予賠償的上訴理由,因保險標的車輛是否維修并非是確認損失是否發生的前提條件,案涉事故車輛損失已經確定情況下,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羅 勝
審 判 員 劉 強
審 判 員 周甜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歐陽萍
書 記 員 張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