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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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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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8民終12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3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甲,男,漢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新疆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乙,新疆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區***號。
代表人:張越,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新疆初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X甲因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6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郭X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甲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二、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車損險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員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一種商業保險。上訴人購買車損險的目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系車輛所有權人,案外人孫某某系上訴人允許的具備駕駛資質的駕駛員。案外人孫某某駕駛上訴人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符合車損險的理賠范圍。二、事故車輛是2015年11月6日進行的初次登記,截止保險事故發生時僅兩年,車輛性能完好,保險事故的發生系駕駛員操作不慎導致,與車輛性能無關,車輛是否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故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三、公安部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規定,非營業車輛6年內免檢,保險合同卻要求車輛每年進行年檢,保險合同的該約定無法履行。綜上,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即車輛修理費)4160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22日,孫某某駕駛新C×××××號“哈佛”牌小型轎車,沿石河子市軍墾一橋由南向北行駛下高架橋的閘道處因操作不當與閘道的水泥防護墻相撞,造成新C×××××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輛在被告處購買有車輛損失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賠償修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避囕v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涉案車輛未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違反該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故該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應當按照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但該通知效力不能對抗國家法律規定,且該通知僅為試行意見,并非強制規定,故對原告該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雖然原告已在免責聲明中簽字確認,但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與上述通知意見矛盾,保險合同條款不能約束原告,該主張與法律和事實相悖,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郭X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0元(原告郭X甲已交納),由原告郭X甲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上訴人購買涉案車輛,并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注冊登記車輛信息,涉案車輛登記編號為新C×××××。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于2017年12月30日送至石河子市北泉鎮疆騰汽車修理廠修理,上訴人支付石河子市北泉鎮疆騰汽車修理廠修理費41605元。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免檢制度,對注冊登記6年內的非營運轎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責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未按規定檢驗,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訴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在公安部門規定的6年免檢期內,雖該車輛行駛超過2年一次的安全技術檢驗,但仍在6年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期內,無需另外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且經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起交通事故因案外人孫某某的操作不當造成涉案車輛受損,故上訴人車輛不屬于被上訴人免責情形,被上訴人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車輛修理費41605元。
綜上所述,郭X甲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64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上訴人郭X甲保險賠償款41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40元,合計126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與前款項同期給付上訴人郭X甲。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銘徽
審 判 員 劉麗美
代理審判員 趙春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孫 劍
書 記 員 張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