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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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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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17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縣。
負責人:吳X乙,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宿松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2018)皖0826民初3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吳X甲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X甲負擔。事實和理由:1、吳X甲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應視為無證駕駛。駕駛證標明了有效期,超過有效期即為無效。無證駕駛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范圍,保險人不予賠償,交強險可先對受害人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賠償后,保險人有權在賠償金額內對侵權人追償。2、被上訴人提交了商業險保險單,保險單中載有保險的重要提示,提示了讓投保人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證明保險人已盡力提示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將法律法規禁止性行為作為免責條款的,只要保險人盡了提示義務,投保人主張保險人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未盡明確說明的義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該免責條款有效。
吳X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
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吳X甲車輛損失55695.5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日18時11分,吳X甲之子吳忍駕駛皖H×××××號小型轎車沿合安高速行駛至合安高速123.60
(上行線)附近路段時,與嚴根南駕駛的皖H×××××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兩人受傷。事故經安慶市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吳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嚴根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8月31日某保險公司出具皖H×××××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對皖H×××××號車輛損失定損金額為80765元,花拖車費800元。吳X甲認為,扣除嚴根南應承擔的25869.50元,宿松人保應賠償其車輛損失55695.50元。
一審另查明:皖H×××××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98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吳忍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為2010年5月6日,有效期為6年,2017年4月14日至宿松縣車管所辦理了補證換證業務,換取的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6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6日。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标P于吳忍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是否屬于商業保險合同中有關無證駕駛的免責范圍,投保人和保險人有不同認識,對有關免責條款的理解有歧義,按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其簽訂合同時對有關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提示和解釋說明的義務,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故根據合同的約定,吳X甲投保了車損險,其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理應得到賠償,故對吳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55695.50元的訴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吳X甲車輛損失55695.50元。案件受理費1192元,減半收取5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上訴請求及訴辯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為吳忍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是否屬于涉案商業保險合同中有關無證駕駛的免責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依法上述法律規定,對吳忍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是否屬于涉案商業保險合同中有關無證駕駛的免責范圍,投保人和保險人有不同認識,對有關免責條款的理解有歧義,應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吳X甲的解釋;且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簽訂涉案保險合同時,對有關免責條款盡到了向投保人吳X甲明確提示和解釋說明的義務,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對吳X甲涉案機動車車損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再松
審 判 員 陳瀾競
審 判 員 王純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俊
書 記 員 畢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