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榆林市雙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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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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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49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侯XX,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姬XX,陜西宇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榆林市雙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陽區。
法定代表人:張XX,系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生于1978年7月23日,山西省臨縣人,住山西省臨縣。
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陜西尊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雙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利汽運公司)、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8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保險榆林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榆陽區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8539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下列費用:后續醫療費1萬元、營養費1200元、鑒定費1440元;改判上訴人應當承擔的誤工費為507元,護理費為300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對部分賠償項目認定的依據不足。根據被上訴人劉XX的醫療費票據顯示,劉XX受傷后未住院治療,僅在門診治療3天,鑒定意見對于劉XX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評定明顯缺乏依據,劉XX的醫療費應以實際產生的醫療費作為賠償依據。2.“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評定應當嚴格遵照醫囑,在劉XX的病歷中,醫囑未記載其誤工、護理的需要,鑒定意見明顯缺乏依據。3.劉XX出院后的護理費、誤工費應當按照賠償標準的一半計算,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護理費無依據。4.鑒定費系間接費用,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被上訴人雙利汽運公司與劉XX共同答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各項費用均符合相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雙利汽運公司與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平安保險榆林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雙利汽運公司、劉XX醫療費1428.5元、誤工費25350元、護理費6000元、營養費12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鑒定費1440元,共計45418.5元;2.本案訴訟費由平安保險榆林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2017年3月21日,劉XX為自己實際所有的陜KYYY**/陜K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以雙利汽運公司為被保險人在平安保險榆林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一份,商業險部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各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1日13時起至2018年3月21日24時止。2018年3月6日20時20分許,劉XX駕駛陜KYYY**/陜K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10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916KM+400M路段時,與路東邊的護欄和大樹相撞,造成車輛和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劉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XX隨即被送往襄汾縣人民醫院,診斷為1、左髕骨骨折;2、軟組織損傷。劉XX共花費醫療費1428.5元。2018年3月7日,襄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的傷情經人民法院委托陜西榆林科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劉XX后續治療費約10000元,誤工期為15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劉XX支出鑒定費1440元。此事故經雙方協商未果,故雙利汽運公司、劉XX涉訴該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雙利汽運公司與平安保險榆林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平安保險榆林公司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雙利汽運公司作出理賠,其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劉XX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確定為:1、醫療費1428.5元;2、后續治療費10000元;3、誤工費169元×150天=25350元;4、護理費100元×60天=6000元;5、營養費20元×60天=1200元;6、鑒定費1440元,共計45418.5元,應當由平安保險榆林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范圍內賠償雙利汽運公司,該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某保險公司賠償榆林市雙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劉XX保險金人民幣45418.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雙方當事人對于雙方存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合同關系及在保險責任期間承保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保險車輛駕駛員受傷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等事實無爭議。本案雙方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應如何認定劉XX的醫療費、誤工期及應否認定其護理期與營養期。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劉X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左髕骨骨折的事實不持異議,被上訴人劉XX左髕骨骨折后產生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具有可預見性,一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通過本院司法技術室委托陜西榆林科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劉XX的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經專業評定,出具了鑒定意見,該鑒定委托程序合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上訴人一審中認可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亦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供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以該鑒定意見作為認定被上訴人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依據并無不當。上訴人還認為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劉XX出院后的誤工費、護理費認定標準不當,認為應按賠償標準一半進行賠償,因無相關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上訴人還對鑒定費的負擔提出異議,因鑒定費系被上訴人劉XX為確定其后續治療費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金麗
審判員 李文龍
審判員 韓連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朱慧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