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眾發汽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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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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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26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861082XXXX。
負責人:游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眾發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784136XXXX。
法定代表人:丁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眾發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發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贛0983民初65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眾發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眾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本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9條第3款規定,不明原因火災屬于免賠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6條第2款對于火災賠付的前提是該火災不屬于免除某保險公司責任的范圍,上述兩個條款并不矛盾,概念清晰明確,不會產生歧義及其它理解。消防部門出具的證明明確火災是因外部不明原因所致,符合上述第9條第3款約定的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付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眾發公司在本案二審期間未提供答辯意見。
眾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眾發公司保險理賠款19888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眾發公司為贛C×××××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2018年3月28日,眾發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1148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2018年8月5日13時51分許,管慶顯駕駛贛C×××××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貴州省威寧縣迤那鎮青山村102省道,因外部不明原因起火,全車被燒毀。2018年8月5日17時06分,管慶顯用移動電話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出險經過,報案記錄登記出險時間為2018年8月5日15時06分;2018年8月6日,威寧縣公安局迤那派出所出具證明,證實2018年8月5日13時51分,迤那派出所接到管慶顯電話報警稱其駕駛的贛C×××××大貨車行駛至貴州省威寧縣迤那鎮青山村102省道外部不明原因起火,全車被燒毀;2018年8月12日,威寧縣公安消防中隊出具證明,除證明與迤那派出所相同內容外,還證實該中隊于2018年8月5日13時45分接到報警,接警后中隊立即出去一輛消防車6名官兵趕赴現場進行處置,15時36分該中隊抵達事發現場,15時58分處置完畢,該火災情況屬實。2018年8月18日,眾發公司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殘余價值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8月24日,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車輛殘余價值為14800元,眾發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2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眾發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眾發公司所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單方事故,造成投保車輛因外部不明原因起火,導致全車被燒毀,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眾發公司所主張的扣除車輛殘值的車損196680元及鑒定費2200元,合計198880元,事實清楚、于法有據,該院依法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不明,屬于不明原因的火災導致,該情形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與該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火災、爆炸造成被保險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保險條款的上述約定屬于概念約定不明確,雙方對相關免責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威寧縣公安局迤那派出所和威寧縣公安消防中隊均出具證明證實事故車輛起火系外部不明原因,并非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上述條款中的不明原因火災應理解為車輛自身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災,故該院對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免責拒賠理由不予采信;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眾發公司保險理賠款19888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1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199元,眾發公司負擔212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保險人對于本案被保險車輛所發生的火災損失是否應當理賠。對爭議焦點分析、評判如下:本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車損險保險責任部分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保險條款后面的釋義部分對火災定義為:“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根據上述條款約定,對車輛本身以外原因的起火,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對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處理本案火災事故的消防部門和公安部門分別出具的證明,事故車輛是因外部不明原因起火。因此,本案保險事故具體成因雖不明確,但確是因外部原因起火導致,并非車輛本身原因導致起火。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車損險責任免除部分第九條,應免除保險理賠責任,該條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本院認為,保險合同對火災已釋義“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燃燒”,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責任免除部分第九條“不明原因火災”應理解為排除外部原因由車輛本身原因導致的火災,且具體原因不明。因此,本案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一審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賠償眾發公司損失198880元,符合本案事實,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7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文建
審 判 員 袁飛云
審 判 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管林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