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秦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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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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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114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813。
負責人:李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XX,男,漢族,現住遷西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秦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8)冀0227民初30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被上訴人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20萬元或發回重審,不服金額164143元,被上訴人負擔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本案車損定價過高,評估均為4S店報價,車輛修理地點為二類資質,違反保險補償原則;車輛為多次事故車,被上訴人不應從中獲利。
被上訴人秦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秦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秦XX×××號車輛損失326,984元、鑒定費26,159元、施救費1,000元、拆解費10,000元,合計364,14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秦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保險電子保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施救費票據、拆解費票據,從形式和來源上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上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具有證明力,能充分證明秦XX所訴事實及理由,應認定為有效證據。秦XX的經濟損失為:車輛損失326,984元、鑒定費26,159元、施救費1,000元、拆解費10,000元,合計364,143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車牌號為×××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秦XX作為被保險人合法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輛損壞,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依約負責對秦XX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秦XX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64,143元,未超過機動車損失險466,984元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綜上所述,秦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號小型越野客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秦XX事故保險金364,143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23元,減半收取計4,01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秦XX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本案爭議焦點是車損定價問題,上訴人主張賠付被上訴人20萬元。本案一審法院對車損委托了鑒定,鑒定程序符合規定,上訴人認為定損過高并未提交相關證據否定本案鑒定結論,也未按規定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依據鑒定結論確認車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存在道德風險,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騙保行為或不當得利,可依法向有關部門報案或依法追償,在民事訴訟中,上訴人應承擔本案舉證不能的責任,上訴人也可另行主張權利收回車輛。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陽利
審判員 趙君優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葛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