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賀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皖11民終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負責人:甲,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賀X,男,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滁州市瑯琊區清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賀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3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或將案件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賀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中,賀X提供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內容不是事實。賀X稱事故車輛的駕駛人為陳智剛且提供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根據其公司查明的事實情況,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員并非是陳智剛,而是蔡明海,該事故存在事實認定錯誤;2、鑒定結論違背事實,不應作為定案依據,車輛經過維修,但是賀X不提供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卻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明顯具有惡意,鑒定結論不應該被認可。
賀X辯稱,1、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責任事實發生和責任劃分是無異議的,某保險公司上訴狀中稱駕駛員是蔡明海,其根本不知情。本案事故車輛駕駛員是經過公安機關在事故現場勘驗核實得出的;2、鑒定結論是一審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作出的結論,且保險合同中對車輛損失和賠償并沒有要求必須提供維修發票,相對來說評估公司的鑒定結論具有客觀公正性。綜上所述,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賀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賀X各項損失145900元(其中:車損123900元、施救費16000元、評估費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查明事實:2017年8月4日,被保險人東方昆侖公司為皖M×××××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分別為17608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8日0:00時起至2018年8月7日24:00時止。2018年6月13日,陳智剛駕駛皖M×××××車輛在滁州市腰鋪清流監獄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智剛負全部責任。為施救車輛,賀X支出車輛施救費16000元。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賀X申請對皖M×××××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M×××××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評估標的皖M×××××車損失價值為123900元。賀X支出評估費6000元。2018年7月20日,東方昆侖公司出具《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載明:“某保險公司,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的皖M×××××號大型客車于2017年8月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投保人為東方昆侖公司。2018年6月13日,該車在滁州市腰鋪清流監獄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均由實際車主賀X本人墊付,為此,本公司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損失所有權益轉讓給賀X所有由賀X持單向貴院起訴主張權利,所得賠款由賀X享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東方昆侖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東方昆侖公司按約定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東方昆侖公司已將涉案車輛損失權益轉讓給賀X,賀X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保險金。一審法院依法確認涉案車輛因本案事故所致的損失為145900元(車輛損失123900元+施救費16000元+評估費6000元)。某保險公司應支付賀X保險金為1459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賀X保險金145900元。案件受理費3218元,減半收取16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抄單一份,證明駕駛員為蔡明海,并非陳智剛。賀X質證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保單是保險公司自己制作的報案記錄,在報案記錄中涉及到蔡明海是報案人,也是聯系人,記錄中載明保險公司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到事故現場,因此記載蔡明海是駕駛員沒有證據證明,相對于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核實,該記載不真實。本院認為,該代抄單為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而某保險公司又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賀X相應損失共計145900元。
本案中,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二大隊對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智剛為涉案車輛駕駛員,某保險公司稱陳智剛并非實際駕駛員,但并未舉證證明,亦不能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涉案鑒定結論系一審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就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機構亦依照損失補償原則等確定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故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確定涉案事故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一審據此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賀X車損及其他損失共計145900元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達
審 判 員 葛敬榮
審 判 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 倩
書 記 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