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武漢宏建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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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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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終41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453號。
主要負責人: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宏建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文化路東)聯投廣場商業區一期第21幢14層辦公3號房。
法定代表人:史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北京金臺(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北京金臺(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宏建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建博汽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5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546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付責任;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1.我公司對宏建博汽運公司一審庭后補充的王國利出具的收條的真實性有異議,該收條上并未加蓋江夏區法院存檔檔案專用章。2.宏建博汽運公司是涉案車輛的掛靠公司,而本案受害人王國利系涉案車輛的車主張立亮雇請,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2154號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終642號民事判決已經確認宏建博汽運公司與王國利之間不存在直接勞務關系,其承擔的是其基于車輛掛靠的管理責任,并非提供勞務責任糾紛的雇主承擔的賠付責任,本案中被保險人宏建博汽運公司承擔的賠付責任僅限于執行和解協議載明的其向涉案案外人王國利賠付的12000元范圍之內,而非69439.80元,因此其訴權僅限于12000元范圍之內。3.一審法院混淆雇傭關系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關系,錯誤地將被上訴人應承擔的雇主賠償責任轉嫁至保險合同的賠償責任中。4.我公司與宏建博汽運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司機)責任保險承擔的是因機動車駕駛過程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對應的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司機)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本案肇事車輛適用性質為營業貨車,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宏建博汽運公司未舉證涉案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的道路運輸許可證以及涉案司機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因此按照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本案商業三責險責我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宏建博汽運公司辯稱,1.案外人王國利在抹灰時受傷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賠付保險金。王國利抹灰屬于使用車輛。貨運車輛的使用價值是通過貨運運輸體現,而貨物運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就是裝貨、運輸、卸貨,抹灰是裝載貨物的過程,應當認為是在使用車輛。某保險公司以車輛處于靜止狀態為由,認為抹灰不是使用車輛,是將使用解釋為駕駛,是縮小解釋,不符合生活常識,也不符合法律關于合同解釋的規定。貨車司機的職責不僅限于駕駛車輛,王國利整理車上運輸的貨物,正是在履行貨車司機保障行車安全及環保出行的義務。2.保險事故發生后,車上人員王國利可直接要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這與投保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無關。某保險公司認為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車上人員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的說法不能成立。3.提供勞務者受害屬于典型的侵權責任糾紛,宏建博汽運公司對王國利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4.宏建博汽運公司與案外人張立亮系車輛掛靠關系,宏建博汽運公司是名義上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宏建博汽運公司與張立亮實為保險利益共同體,雙方之間的約定證明宏建博汽運公司是全部實際賠付責任的承擔者。宏建博汽運公司與張立亮簽訂的《掛靠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宏建博汽運公司為掛靠車輛購買保險,保費由張立亮承擔。本案中雙方通過簽訂《執行協議》已經就保險事故的后續處理作出了約定,即宏建博汽運公司履行(2017)鄂0015民初2154號民事判決確定的賠付義務后,可向保險公司追償,獲得保險賠償全部歸宏建博汽運公司,足以證明宏建博汽運公司已通過與張立亮協議約定的方式獲得以自身名義行使對保險公司的全部追償權并最終承擔了對王國利的全部實際賠付責任,且張立亮愿意配合宏建博汽運公司向保險公司追償。某保險公司以《執行筆錄》中記錄的對外款項支付來部分否定宏建博汽運公司的實際賠付責任是片面地推卸保險責任,宏建博汽運公司與張立亮實為保險利益共同體,對王國利的實際賠付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的認定應以宏建博汽運公司與張立亮雙方之間的約定為準。
宏建博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承保的神行車保系列產品險限額內支付原告保險金86163.33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車牌號為鄂A×××××的車輛實際車主為張立亮,登記車主為宏建博汽運公司。2016年8月,張立亮雇請王國利駕駛車牌號為鄂A×××××的運輸車輛,從事活性灰的運輸工作。2016年11月7日凌晨,王國利在江夏區烏龍泉礦廠活性灰裝車,在上車抹平車上活性灰時,不慎從車上摔下,王國利被送醫院治療。經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王國利在上車抹灰時,未做到自身確保安全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雖曾提示注意安全,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王國利因摔傷造成的經濟損失認定為:醫藥費30574.26元,誤工費39921元,護理費7678元,住院期間伙食費255元,營養費9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4116元,殘疾賠償金64922.4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合計172366.66元。由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賠償86183.33元,張立亮已付10939.8元,還應賠償75243.5元。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2018年5月1日,張立亮與宏建博汽運公司達成執行協議,由宏建博汽運公司現行履行江夏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后可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所獲得全部賠償歸該公司所有。2018年5月7日,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國利賠償款60000元(其中張立亮支付48000元,宏建博汽運公司支付12000元),不足部分王國利自愿放棄。
案涉車牌號為鄂A×××××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司機責任險(不計免賠率),賠償限額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12日00時00分起至2017年3月11日24時00分止,宏建博汽運公司系被保險人。因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車上司機責任險賠償范圍,庭審中,宏建博汽運公司自愿放棄相關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實為宏建博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王國利的受傷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否在車上司機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員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根據生活常識,貨車的使用價值圍繞著貨物運輸這個核心得以體現,而貨物運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就是裝貨、運輸、卸貨。本案中,車輛裝載的是活性灰,抹平車上活性灰是裝載貨物的過程,也是一個短暫的過程,此過程應當認定為使用機動車的過程,王國利在此過程中從車上摔下受傷,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司機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應當賠償王國利的損失共計86183.33元,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實際支付70939.8元(10939.8元+48000元+12000元),王國利放棄了其他權利。同時,因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車上司機責任險賠償范圍,且宏建博汽運公司放棄相關訴訟請求,故賠償數額應為69439.8元(70939.8元-3000元×50%)。
因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已經確認相關保險權益全部歸宏建博汽運公司所有,同時,宏建博汽運公司也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宏建博汽運公司支付69439.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漢宏建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69439.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536元,武漢宏建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44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一審認定的事實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根據訴辯爭議,本案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對宏建博汽運公司的保險賠付責任的范圍。
鄂A×××××的貨運車輛實際車主為張立亮,登記車主為宏建博汽運公司,王國利是張立亮雇請駕駛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宏建博汽運公司,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員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駕駛員王國利在抹平活性炭過程中的摔傷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司機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一審法院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為69439.8元。張立亮、宏建博汽運公司確認相關保險權益全部歸宏建博汽運公司所有。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宏建博汽運公司支付69439.8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覃兆平
審 判 員 王 偉
審 判 員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 菁
書 記 員 左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