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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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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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民終48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04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長春市寬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X,吉林博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長春市。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1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一審法院訴請:1.判令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352304元;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14745元及拆解費2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4日4時40分,李某駕駛吉AY12**號小型轎車沿乙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北凱旋路路口處,遇丁某駕駛吉A302**號小型轎車沿北凱旋路由南向北駛來,兩車相碰撞后,吉A302**號小型車又與靜止停放的吉A951**號輕型廂式貨車碰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致李某、邵某、丁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寬城大隊現場勘查做出的吉公交認字[2018]第00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丁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邵某、王威均不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吉A302**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現李XX向貴院訴請,維護李XX的合法權益。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辯稱:李XX車輛經鑒定已定全損,如李XX主張車輛殘值歸其所有,某保險公司應在車損保險限額內將殘值部分扣除,鑒定費、拆解費及律師代理費不同意賠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0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吉A302**號梅賽德斯-奔馳牌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308800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2月14日4時40分,李某駕駛吉AY12**號小型轎車沿乙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北凱旋路路口處時,遇丁某駕駛吉A302**號小型轎車沿北凱旋路由南向北駛來,兩車相碰撞后,吉A302**號小型車又與靜止停放的吉A951**號輕型廂式貨車碰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致李某、邵某、丁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寬城大隊現場勘查做出的吉公交認字[2018]第00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丁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邵某、王威均不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經查,李XX系吉A302**號梅賽德斯-奔馳牌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本案訴訟過程中,李XX申請對其車輛車損進行了鑒定,經該院委托,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長國價1800036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吉A302**號梅賽德斯-奔馳牌BJXXX4G轎車經鑒定修復費用已超過損壞前車輛價值,已達到報廢標準(推定全損)。經鑒定車輛損壞前價格為人民幣318617元(含剩余配件可變現價值為150000元),車輛損失價格為352304元。鑒定費為14745元,拆解費為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X、某保險公司間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事實清楚,雙方于2017年3月20日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2018年5月23日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長國價18000365號價格鑒定結論雙方均無異議,該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因李XX在本案庭審中主張吉A302**號梅賽德斯-奔馳牌BJXXX4G轎車殘值部分歸其所有,且某保險公司同意,故該車輛殘值部分歸李XX所有。某保險公司應在李XX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308800元內,扣除15萬元殘值后,賠付李XX剩余款項158800元。關于李XX主張的拆解費用2萬元及鑒定費14745元應包含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故李XX主張該款由某保險公司賠付一節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付李XX機動車損失158800元;二、吉A302**號梅賽德斯-奔馳牌BJXXX4G轎車歸李XX所有;三、駁回李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80元,李XX負擔250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476元。
李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李XX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采信證據錯誤,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中車輛損失價格352304元賠付李XX車輛損失。一審訴訟過程中,經一審法院委托,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長國價1800036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已明確“車輛損失價格為352304元”。故一審判決應依據該鑒定結論中的該價格賠付李XX車輛損失。二、李XX支付的拆解費用、鑒定費用及律師代理費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一,某保險公司應向李XX賠償車輛損失的具體數額;第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給付拆解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具體數額。
第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向李XX賠償車輛損失的具體數額。
李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李XX按照約定交付了保險費,且司機李某駕駛案涉車輛于2018年2月14日發生的事故正處于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308800元的范圍內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結論為,案涉車輛修復費用已超過損壞前車輛價值,已達到報廢標準,推定全損?,F李XX要求保有案涉車輛殘值部分,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08800元,扣除15萬元車輛殘值,向李XX賠償車輛損失158800元。對于李XX主XX安財險吉林分公司應按鑒定報告中車輛損失價格352304元進行理賠,因超出責任限額,故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給付拆解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具體數額。
由于案涉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就案涉車輛推定全損作出認定,與一審時鑒定機構得出的鑒定結論并無二致,故由此產生的拆解費、鑒定費應由李XX自行承擔。對于李XX主張的律師代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李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24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雨萍
代理審判員 于小依
代理審判員 胡月皓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尤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