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甲與沈陽天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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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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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遼01民終12395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02
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甲,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乙,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天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范X甲因與被上訴人沈陽天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8)遼0103民初5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X甲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經濟損失23815.06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保全行為非錯誤保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保全申請的合法與否是建立在訴訟請求成立與否的基本上的。申請人如果勝訴,意味著其訴訟請求成立,保全申請也是合法的,因而損失責任應當由被申請人自行負擔。相反,如果申請人敗訴,則應由申請人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正當,但造成了損失,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為不合理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保全也屬于錯誤保全。且客觀上,被上訴人的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上訴人理應對其進行賠償。
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辯稱,我公司基于上訴人承包的防水工程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符合法律規定,且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敗訴系因為過程中未做好完善的證據保全工作,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我公司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我公司已就案涉訴訟保全購買平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即使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方主張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由于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保全行為存在過錯,首先從法律上天北公司已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雙方確系存在關于工程款的糾紛,其提出的訴訟保全僅是為避免在訴訟結果發生后其損失不能得到有效賠償,所以并不存在主觀過錯。其次,從事實上上訴人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的保全行為存在主觀的故意或過錯,所以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范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因錯誤保全造成的經濟損失23815.0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5日,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到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起訴范X甲、沈陽華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范X甲、沈陽華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復費548104元,并在保質期內對后續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維修責任。同時,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平安訴訟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單作擔保向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保全范X甲名下存款500000元,期限為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保險責任為財產保全申請人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與被申請人范X甲、沈陽華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申請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其他等值財產。如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不可抗辯的進行賠償。
于洪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遼0114民初174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范X甲名下存款500000元,并于當日向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送達了(2016)遼0114民初17427號民事裁定書及(2016)遼0114民初17427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停止向范X甲支付在(2016)遼0114執3460號中的執行回款。”2017年5月4日,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0114民初17427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及保全申請費由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負擔。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上訴。2017年11月27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01民終70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據上述判決,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對該筆款項解除凍結。
由于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的保全行為,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停止將該筆執行款的支付給范X甲,范X甲認為收到該筆執行款的時間比應當得到的日期晚一年有余,要求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平安保險遼寧公司給付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間,法院凍結的,其應收的執行款460624元的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為23815.06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申請錯誤。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針對財產保全,法律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定”。但實踐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衡量與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之間有可能存在差異,當事人認為合理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的情況,并不鮮見,將上述情況認定為無過錯責任,在申請人敗訴的情況下,均認為“申請有錯誤”,要求申請人承擔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不符合立法本意。“申請有錯誤”應理解為不但包括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觀方面,也包括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主觀方面。不能依據裁判結果,認定責任是否成立。本案所涉(2016)遼0114民初17427號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訴訟請求明確,保全申請內容與訴訟請求相對應。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且提供了擔保,其主觀上不具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錯誤,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申請錯誤。故,本院對范X甲要求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平安保險遼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范X甲的訴訟請求。訴訟費人民幣395元,由范X甲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于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申請錯誤。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本院認為,在“申請有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被申請人的損害是由申請人錯誤申請民事保全的行為所造成的,與一般的侵權行為沒有本質區別,不同之處在于申請人利用司法程序侵犯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新類型的民事侵權行為。從法條的規定上看,關于民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究竟采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尚有爭議,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認識,對民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案件歸責原則的認定,并未進行理論上的總結和評析,從理論上證成過錯責任原則的妥當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案件的通常情形,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則為例外,即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目前,關于申請民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并沒有被吸納進《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特殊侵權類型的范疇,所以本案應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即要求申請人承擔損害責任在構成要件上須有過錯。而對于申請人過錯的認定,應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行為客觀不法性等方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從主觀因素來看,申請人一般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達到一般合理人標準,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從客觀方面看,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不能有顯而易見的不法性。結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申請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其申請財產保全系為將來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保障其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且就該項申請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提供了相應擔保,程序合法,故天北公司十二分公司在該案中所提財產保全不構成侵權,上訴人范X甲所提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5元,由范X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慶利
審 判 員 馮立波
審 判 員 孔祥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華 荻
書 記 員 董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