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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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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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43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朱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安徽華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安徽敬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1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公司少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款36160.27元,評估費以及一、二審訴訟費由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1、評估報告系車輛損失金額的估測,并不是準確的維修花費,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2、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車輛損失金額應當以維修費發票中的金額為準,而涉案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劉XX應當提供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以確定損失金額。
劉XX辯稱,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是劉XX的車輛損失,不是車輛修理費。劉XX車輛損失經法院委托公估公司進行了評估確定,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評估費用4500元是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三者車皖A×××××小型客車施救費4500元、本車皖A×××××小型客車車損127100元、評估費6500元、施救費1450元,合計1395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查明事實:2017年11月3日,劉XX為其皖A×××××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93900元機動車損失險、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8年5月1日18時30分,劉XX駕駛皖A×××××小型轎車,沿滬陜高速行駛至560公里95米時,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尾撞上秦箏駕駛皖A×××××小型客車,致兩車損壞,秦虹、潘文英受傷。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支付皖A×××××車施救費1450元、皖A×××××車施救費4500元。一審審理中,劉XX申請對皖A×××××小型轎車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2018)第112400139號評估報告,評估該車前部損失為127100元,劉XX支付評估費6500元。一審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一審法院受理劉XX訴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揭邦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劉XX訴稱:2018年5月1日18時30分,揭邦銀駕駛鄂E×××××輕型貨車沿滬陜高速行駛至滬陜高速上行線560公里90米時,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尾撞上劉XX駕駛的皖A×××××小型客車,致兩車損壞。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揭邦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向一審法院申請對皖A×××××小型客車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2018)第112400005號評估報告,評估該車后部分損失為71155元。劉XX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揭邦銀賠付劉XX車損71155元、評估費4000元、車上人員醫藥費1601元,合計76756元。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保險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賠付。被保險車輛皖A×××××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報告評估的車輛前部分損失價值為127100元、后部分損失價值為71155元,該車損失價值合計為198255元,劉XX支付該車施救費1450元,以上合計為199705元。而皖A×××××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9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故訴請超出保險金額部分不予支持。劉XX要求賠償車損前部損失的數額應在保險金額19300元內扣除后部分損失71155元,另應當扣除對方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即為121745元。因該車投保的是機動車損失險,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車輛實際造成的損失數額,并不必然以修理費作為賠償依據。對劉XX訴請賠償第三者車施救費4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其墊付的施救費45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劉XX支付的評估費6500元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內賠償劉XX車輛損失121745元、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劉XX墊付的施救費4500元,合計126245元。案件受理費3091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46元,評估費6500元,合計804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劉XX車輛損失及其他損失126245元。
某保險公司稱劉XX未提供維修費發票及清單,故賠償金額無法確定的上訴理由,劉XX雖未提供涉案車輛維修發票及清單,但是損壞事實已經確定,且一審時,雙方就車輛實際損失委托相關的評估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亦依照損失補償原則等確定車輛損失價值,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故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確定涉案事故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一審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劉XX車損121745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評估費系因事故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達
審 判 員 葛敬榮
審 判 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張 倩
書 記 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