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甲、X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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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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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民終2337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0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大祥區。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湖南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甲,男,漢族,居民,住邵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系黃X甲之父),住邵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居民,住邵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邵東縣精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甲、X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12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被上訴人黃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被上訴人X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1224號民事判決;2、改判黃X甲、XXX退還已經領取的保險理賠款227858.40元;3、由黃X甲、X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是在對“XXX未經允許駕駛黃X甲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正常程序支付的保險理賠款。當某保險公司知道該事實后,當即向黃X甲、XXX以及邵東縣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并提起訴訟,要求退回保險理賠款。XXX沒有任何理由獲得保險理賠款。XXX雖然在向公安機關供述時已經承認其未經允許開車的事實,但那些證據掌握到公安機關手里,公安機關并沒有將該事實告知某保險公司。黃X甲在申請理賠時,與XXX串通刻意隱瞞未經允許駕車的事實。
黃X甲辯稱,我愿意將保險賠償款退還給某保險公司,請求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XXX辯稱,某保險公司要求返還保險理賠款沒有法律依據,XXX從未有欺詐行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X甲、XXX立即退回保險理賠款227858.40元給某保險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湘EX號貨車系黃X甲所有,黃X甲于2012年5月17日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條款第四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2年7月24日,黃X甲駕駛湘Ex號貨車到XXX家所辦的工廠提貨,其妻子張珍珍和女兒坐在駕駛室后座上等待。XXX未經黃X甲夫婦的同意,也未取得開車鑰匙,即踩住湘Ex號貨車離合器、松開手剎,滑行上路,當該車行駛至仙槎橋工業園和達五金廠地段時,撞壓行人陳再秀,致使陳再秀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12年7月31日,邵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X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2年8月13日經邵東縣交通事故訴前調解中心主持,XXX與受害人陳再秀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由XXX一次性向受害人陳再秀家屬賠償247559.75元,XXX的妻子肖云、母親楊中華及XXX本人等在調解協議上簽名。2012年8月21日,黃X甲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口注銷證明、法醫學尸表檢驗鑒定書、民事調解書等交通事故結案文書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2012年8月27日,某保險公司將全部理賠款227858.40元打入黃X甲的銀行賬號。2012年9月8日,XXX(原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某保險公司(被告)、黃X甲(第三人),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XXX損失247559.75元,邵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邵東民初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駁回XXX的訴訟請求。2012年11月19日,XXX(原告)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黃X甲(被告),要求黃X甲返還理賠款227858.4元,邵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邵東民初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由黃X甲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227858.4元給XXX。該案宣判后黃X甲上訴至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邵中一民終字第360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現為生效判決文書。2015年5月14日,某保險公司(原告)以責任保險合同糾紛起訴黃X甲(被告)、XXX(被告),要求黃X甲、XXX退還保險理賠款227858.4元,邵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邵東民初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黃X甲、XXX退還保險理賠款227858.4元的起訴。該案上訴至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5民終827號民事裁定,維持一審裁定。某保險公司不服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終827號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申1297號民事裁定,指令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018年2月8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5民再1號民事裁定,撤銷該院(2016)湘05民終827號民事裁定及邵東縣人民法院(2016)邵東民初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指令邵東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嚴格按約定履行權利與義務。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時,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投保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履行賠償義務。本案中,黃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保險標的車在該《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后,黃X甲持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時,某保險公司經核定后,將保險理賠款賠償給黃X甲的行為,系某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在保險金支付后,該保險合同已履行完畢,雖然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在商業三者險內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情形,但其審查義務在于某保險公司,且XXX在交警向其詢問時并未隱瞞其駕駛保險車輛時未得到黃X甲及其妻的允許的事實,至于黃X甲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情形,屬另一種法律關系。XXX作為肇事人在事故發生后與受害人家屬簽訂了調解協議,并由其近親屬代為支付賠償款,應視為其履行了賠償義務,且XXX已經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為保險理賠款的所有人。故某保險公司以黃X甲、XXX沒有向第三者賠償及XXX沒有得到黃X甲的允許而使用車輛系保險賠償責任免除情形為由要求黃X甲、XXX退還保險理賠款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并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黃X甲、XXX退回保險理賠款227858.4元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某保險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陳再秀死亡,向黃X甲支付了保險賠償款227858.40元,其中110000元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限額賠償款,其余117858.40元為商業三者險賠償款,上述款項現在黃X甲處。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判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的保險賠償款227858.40元是否應予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的情形下,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XXX未經車主黃X甲允許駕駛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退回其已經支付的交強險賠償款1100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納。黃X甲已經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其對XXX未經允許駕駛其機動車將受害人陳再秀撞傷致死的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應當由XXX對超過交強險賠償款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且黃X甲認可某保險公司就該免賠條款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黃X甲認可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未向某保險公司告知XXX未經允許駕駛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且黃X甲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提交的相關資料上亦未記載與該事實有關的內容,故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在向黃X甲支付保險理賠款時,對XXX未經黃X甲允許駕駛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是不知情的,某保險公司在知道該事實后,要求退還其已經支付的商業三者險賠償款117858.4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退回其已經支付的商業三者險賠償款117858.40元的訴訟請求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1224號民事判決;
二、由黃X甲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退回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117858.40元;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1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18元,共計9436元,由黃X甲負擔48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63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鐵英
審 判 員 寧少軍
審 判 員 何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張紅麗
代理書記員 唐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