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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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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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13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保定市蠡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35765162XXXX。
負責人:王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蠡縣東城區明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X,蠡縣東城區明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20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車輛損失的認定應以實際發生為準。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相應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其主張屬于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上訴人認為應在事故車輛維修完成后,參考維修資質及進貨發票確認被上訴人真實的損失金額。鑒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張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等損失50000元;2.一切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后張X向一審法院提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訴訟請求數額增加至123921元(包括車損65821元、公估費81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2018年7月28日17時10分許,李康佳駕駛張X所有的冀F×××××小型轎車在蠡縣法院門前路段左轉彎掉頭時,與由北向南吳林林駕駛的浙G×××××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損壞、李康佳受傷。經蠡縣交警大隊認定,李康佳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為冀F×××××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272832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張X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協商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F×××××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公估報告,估損金額為115821元,公估費8100元(由張X交納)。張X提交公估報告及公估費票據一張,某保險公司質證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鑒定結果較高,公估費屬間接費用,其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案涉事故經蠡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定,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屬保險責任。該事故造成張X各項損失為車損115821元、公估費8100元,共計123921元,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認為公估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故不予采納。因公估費屬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故公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案涉車輛冀F×××××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272832元及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123921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123921元。該款由被告匯入原告張X在中國建設銀行蠡縣支行賬戶:62×××96。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78元,減半收取13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是:應否依據公估報告認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
為確定案涉車輛損失,被上訴人張X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共同協商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該公估公司亦出具了公估報告。上述委托行為說明了某保險公司對于通過公估確定車輛損失這種形式的認可,其上訴主張車輛損失的認定應以實際發生為準,與其上述委托行為不符,此外,法律并無有關認定車輛損失必須以對車輛的實際維修作為前提條件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張X之間存在此種內容的約定,且車輛是否已經維修并不影響對受損情況的認定,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沒有依據,對之不予支持。張X將上述公估報告作為證據提交后,一審法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并無異議,雖認為公估數額較高,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故一審法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信并無不當。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車損數額為115821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該數額向張X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7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王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斯妹
書 記 員 佟鐵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