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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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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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4號 不當得利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 2015-06-1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區-2號。
法定代表人李耀輝,該分公司總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證:92490733-1。
委托代理人萬亞明,甘肅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楊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玉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曉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被告與在原告處投保的車輛以及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及被告及另外二方達成賠償協議,原告按協議約定給被告支付賠償款時,由于失誤多支付了7271.98元,現要求返還。
被告楊某辯稱,我收到了30002.13元對著呢。協議當時也簽了,但不是我的真實意思,我現在不服。現在病還未治好,無力返還。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9時30分,因被告無照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撞上頡友恩違法停放的甘EXXX22號大型客車,并與周永生違法牽引其他車輛的甘EXXX20號中型客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甘EXXX22號大型客車由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各一份。2014年4月22日,經甲方天嘉集團天運快客公司與乙方頡友恩、丙方楊某、丁方某保險公司就該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簽訂《交通事故和解(調解)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由原告給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賠償款7271.98元,給被告支付賠償款22730.15元。原告于2014年5月5日給被告打款30002.13元,由于失誤將給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款7271.98元一并打給了被告。現原告要求返還7271.98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和解(調解)協議書、轉賬授權書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告給被告多匯付7271.98元的事實成立。被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占有該款項,被告的行為構成惡意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被告辯稱多方達成的《交通事故和解(調解)協議書》非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對此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不予采納。對被告辯稱無力返還7271.98元的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亦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7271.98元。
案件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玉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