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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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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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民終3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清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濮陽市華龍區中原法律服務所服務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濮陽市華龍區中原法律服務所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1226號民事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我院作出(2018)豫09民終1822號民事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902民初1080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耿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8162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王XX負擔。事實與理由:1.王XX并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不應賠償發動機損失,本案發動機損失屬于發動機涉水損失險保險責任,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2.首次評估費11400元應全部由王XX負擔。首先,由于王XX首次評估金額過高,導致某保險公司申請二評時支付了過高的重新評估費用。其次,根據雙方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雙方應協商確定車輛損失,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三,首次評估費作為王XX擴大的損失應當全部由王XX負擔。
王XX辯稱,1.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約定因暴雨、暴風造成的保險車輛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發生暴雨等自然災害車輛涉水行使不可避免,與天氣良好狀況下涉水行使有明顯區別,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2.保險法確認了保險合同的解釋適用不利解釋原則,格式條款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3.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盡到說明義務,本案在王XX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進行告知及解釋,王XX也未簽字免責條款不生效。4.評估費用系在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不能正常理賠的情形下,王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10897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1400元,合計522797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豫J×××××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01500元)、第三者責任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該保險單特別約定部分顯示: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非經其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對第一受益人的約定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關于王XX所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中的車輛損失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火災、爆炸、雷擊、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除該車輛損失基本險外,還約定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車身劃痕損失險等附加險種,需在投保車輛損失險后由投保人自行選擇是否投保,并需交納相應的保險費。針對上述附加附險,王XX沒有投保。
2017年7月18日16時28分許,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濮陽市××州路政和路紅綠燈下邊時,因天氣降暴雨致路面積水,王XX的車輛進水。事故發生后王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勘查現場。王XX委托河南萬達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河南萬達(2017)鑒字第0175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豫J×××××車輛損失為510897元,其中發動機損失為312500元,其余車輛損失為198397元。因本次事故,王XX支付評估費11400元、施救費500元。
在本案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對王XX單方提供的河南萬達(2017)鑒字第0175號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提出對豫J×××××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經協商,雙方共同選擇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鄭宏估價(2017)1122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豫J×××××車輛損失價值為366125元,其中發動機損失為285000元,其余車輛損失為8112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該次鑒定費11500元。
另查明,王XX提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出具的機動車輛賠款確認書,顯示將貸款購車的借款人王XX,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已經按時連續償還貸款本息7個月,無逾期。經該行研究借款人的機動車輛在2017年7月18日出現的賠款支付給借款人本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豫J×××××號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向王XX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保險合同約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為第一受益人,現該公司已出具書面權益授權書將本次事故保險權益轉讓給王XX,故本案中王XX主體適格。結合本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為其所有客戶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約定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又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于本案中出現的車輛在暴雨中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后保險人是否負責賠償的問題,該合同并沒有明確約定。因雙方當事人對其所簽訂的格式合同的條款有完全不同的兩種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所以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保險公司的解釋,即合同雖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涉案車輛發動機進水的直接原因是暴雨所致,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的情形。本案中,王XX車輛因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而支付的車輛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豫J×××××7號車輛損失數額,雙方均同意鑒定,雙方協商一致選擇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豫J×××××7號車輛的損失應以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根據作出的鑒定結論,車損數額366125元在本案機動車保險合同車輛損失保險約定的賠償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故二次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支付(被告保險公司實際已直接繳納予鑒定機構);關于首次評估費為11400元,該評估雖是王XX自行委托鑒定,但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做的鑒定,系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但是王XX自行委托評估機構鑒定損失低于二次委托評估鑒定損失,該首次鑒定費用應根據兩次鑒定損失差額按比例由雙方予以分擔,即由王XX自行承擔3192元,某保險公司承擔8208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內賠付王XX保險金378025元(366125元+8208元+500元=374833元)。本案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王XX保險金374833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案涉車輛的發動機損失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償。首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既約定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由保險人依約負責賠償,又約定保險人對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不負責賠償,上述條款確實存在矛盾沖突。因上述保險條款屬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沖突時,應當作出對某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即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賠償。王XX的車輛損失系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車輛受損的根本原因系暴雨,故根據上述保險條款的約定,涉案事故應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涉案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發動機損失予以理賠。據此,某保險公司以王XX未為涉案車輛購買涉水險的附加險為由拒賠案涉車輛的發動機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亮
審判員 李瑞玲
審判員 崔樹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淑敏